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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论对社区矫正中未成年矫正对象的教育和监管有效预防和减少重新犯罪

发表时间:2006/1/9 17:59:34

对未成年人的社区矫正,即是对符合条件的犯罪的未成年人实施社区矫正。在我国,法律意义上的未成年人,是指已满周岁、不满周岁者。处在这个年龄段上的人,实施了危害社会、应受刑罚处罚的行为人,即未成年犯罪人,习惯又称为“少年犯”。我们通常说的青少年犯罪,既包括了青年,也包括了少年,年龄跨度大于未成年。如何加强对社区矫正中的未成年矫正对象的教育和监管,使他们能顺利回归社会重新做人,预防和减少重新犯罪发生,是社区矫正工作的重要任务,是社区矫正工作质量的具体体现,需要司法行政部门在社区矫正实践中不断探索新情况,发现新问题,积累新经验。
  笔者依据国家两院两部、省、市关于社区矫正试点工作的文件及有关社区矫正工作会议精神,学习并分析先行试点地区的做法和经验,调查了解原由公安机关监改的“五种人”中未成年犯罪人的特点,在此启发下,对社区矫正中未成年矫正对象的教育和监管提出粗浅认识。
  一、未成年社区矫正对象的重新犯罪现状分析
  近年来,我国未成年人犯罪呈逐年上升趋势,犯罪低龄化,农村未成年人犯罪上升幅度较快,初犯率较高,财产型犯罪和暴力犯罪仍呈上升趋势,团伙案件增加,教育保护未成年人已经成为突出的社会问题。而且,可以预见,随着我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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