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录/提纲:……
一、制度的缺陷和隐含的冲突,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制度现状分析
(一)集体土地所有权的性质模糊
(二)集体土地所有权的权属含混
二、宽泛的公共利益目的,无序、混沌,农村集体土地征收机制的现状分析
(一)征收程序不符合规范要求,严重剥夺了被征农民的知情权、参加权、申诉权
三、突破现状,循序前行,重构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制度
四、重构农村土地征收机制的法理学基础分析
五、重构农村土地征收机制的宪法依据分析
六、重构征用农村土地机制对程序公正性的要求
(二)征收操作程序包括财产评估程序、补偿标准公示程序、协商程序、强制程序
(三)听证程序,强调并注重被征收人的参与权、知情权
(四)救济程序,如行政复议、仲裁程序、诉讼程序
七、重构征收农村土地机制的治理实体上的具体要求
(二)制定农村土地片区综合价,实现征收补偿费用标准法定化
(三)以市场为导向,多途径的探索和建立社会化人口安置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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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健词农村土地所有权制度征收补偿治理重构
勿需讳言,中国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和所有制问题是中国当代民事立法中最为敏感,波极面最广的,一项前无古人的极为艰辛的探索。新中国成立以来
农村土地制度所经历的三次巨大变革,都唤起亿万农民对土地的热情,迸发出生产力新的生机。而走到今天,探讨当前的集体土地所有制是农民私人土地所有制的基础上形成,是否需要并可能再进行一次更高层次的否定之否定,并完善对农村土地行政征收机制的治理。在利益主体多元化市场法治化的条件下,需要进行审慎的求证,和大胆的设想。
一、制度的缺陷和隐含的冲突,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制度现状分析
(一)集体土地所有权的性质模糊
“集体所有”究竟是何种性质的所有权?我国立法对此并未作出明确规定,理论界对此说法不一。我国法学界主要有三种不同观点:其一认为,集体所有权是一种由“集体组织”或“集体组织法人”享有的单独所有权;其二认为,集体所有权的实质是一种类似传统总有但又有所更新的新型总有。其三认为,集体所有权是“个人化与法人化的契合”,集体财产(土地)应为集体组织法人所有,而集体组织成员对集体财产享有股权或社员权、成员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以下简称《民法通则》)第条规定:“劳动群众集体组织的财产属于劳动群众集体所有。”所谓劳动群众集体所有权,其特点在于,它的主体是由劳动群众组成的集体组织,这种组织具有:独立的法律人格,它代表全体成员享有和行使对集体财产的所有权;该组织成员不以个人的身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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