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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者协会管理制度汇编

发表时间:2018/9/21 11:41:49
目录/提纲:……
一、基协经费来源
5、利息6、其他合法收入
二、会费开支范围
10、经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的其他必要的支出
三、财务审批权限
2、预算内支出,按预算执行
4、本制度所称“以下”均包含本数,“以上”均不包含本数
四、借款及使用程序
五、费用报销程序
六、监督程序
5、监事会对协会财务收支情况进行监督、指导
七、附则
(二)住宿费是指参训人员及工作人员培训期间发生的租住房间的费用
(三)伙食费是指参训人员及工作人员培训期间发生的用餐费用
(四)培训场地费是指用于培训的会议室或教室租金
(五)培训资料费是指培训期间必要的资料及办公用品费
(一)培训计划的编报是否符合规定
(二)临时增加培训计划是否报会长会议审批
(三)培训费开支范围和开支标准是否符合规定
(四)培训费报销和支付是否符合规定
(五)是否存在虚报培训费用的行为
(六)是否存在转嫁、摊派培训费用的行为
(七)是否存在向参训人员收费的行为
(八)是否存在奢侈浪费现象
(九)是否存在其他违反本办法的行为
一、请示、报告备案制度
1、实行分工负责制
8、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因工作原因外出应向主管单位分管局长报备
二、考勤制度
1、严守会议时间规定
2、严格请销假制度
三、印信管理规范
1、公文用印(1)用印审批制度
6、印章管理
四、财务管理
1、聘请专业会计师事务……
工作者协会管理制度汇编

工作者协会财务管理制度

为加强和规范工作者协会(以下简称基协)会费管理,保障基协工作有序开展,协会本着“取之于行业、用之于行业”和“勤俭办事、科学管理”的原则,依据司法部《服务所管理办法》、《服务工作者管理办法》,省司法厅《山东省服务所年度考核办法》、《山东省服务工作者年度考核办法》,本协会章程、《工作者协会会费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结合本基协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一、基协经费来源
1、会费;
2、捐赠;
3、政府资助;
4、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取得的收入;
5、利息;
6、其他合法收入。
二、会费开支范围
1、召开工作者协会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以及相关工作会议、业务研讨会、表彰大会等;
2、维护会员合法权益活动;
3、购置、维修协会固定资产以及各项办公费用支出;
4、为会员提供业务信息、资料和业务培训咨询服务;
5、宣传服务工作,组织参加学术研究和交流活动;
6、奖励表彰;
7、组织开展与其他省间的交流与合作活动;
8、履行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办理司法部工作司和山东省工作者协会委托或交办的事务。
9、举办会员
……(新文秘网https://www.wm114.cn省略806字,正式会员可完整阅读)…… 
基协每年应当进行一次财务决算。财务决算应当在下一年度的一季度内作出,提交理事会审议。必要时可以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本年度经费收支情况进行审计。
5、监事会对协会财务收支情况进行监督、指导。财务每年年底进行全年财务全面审查,并提出审查意见或建议。
七、 附则
1、 本制度经基协常务理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由常务理事会负责修改、解释。
2、 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工作者协会培训费管理办法
工作者协会培训费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基协培训工作,保证培训需要,加强培训经费管理,参照《干部教育培训工作条例》、《山东省省直机关培训费管理办法》和《工作者协会章程》及其他有关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基协各项培训工作的开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培训是指基协使用会费资金在境内举办的培训时间在三个月以内的各类培训。
第四条 基协举办培训应当坚持厉行节约、反对浪费的原则,实行单位内部统一管理,增强培训计划的科学性和严肃性,增强培训项目的针对性和实效性,保证培训质量,节约培训资源,提高培训经费使用效益。

第二章 计划与备案管理
第五条 建立培训计划编报和审批制度。基协制订的本单位年度培训计划(包括培训名称、目的、对象、内容、时间、地点、参训人数、所需经费及列支渠道等),经基协常务理事会通过后施行。
第六条 年度培训计划一经批准,原则上不得调整。因工作需要确需临时增加培训项目的,经基协会长会议研究后报常务理事会审批。
第七条 基协要在每年10月底前将下一年度培训计划同时报送主管单位备案。

第三章 开支范围与标准
第八条 培训费是指开展培训直接发生的各项费用支出,包括师资费、住宿费、伙食费、培训场地费、培训资料费、交通费以及其他费用。
(一)师资费是指聘请师资授课发生的费用,包括授课老师讲课费、住宿费、伙食费、城间交通费等。
(二)住宿费是指参训人员及工作人员培训期间发生的租住房间的费用。
(三)伙食费是指参训人员及工作人员培训期间发生的用餐费用。
(四)培训场地费是指用于培训的会议室或教室租金。
(五)培训资料费是指培训期间必要的资料及办公用品费。
(六)交通费是指用于接送培训所需人员以及与培训有关的考察、调研等发生的交通支出。
(七)其他费用是指现场教学费、设备租赁费、文体活动费、医药费等与培训有关的其他支出。
参训人员参加培训往返以及异地教学发生的城间交通费,按照协会差旅费有关规定回协会报销。
第九条 除师资费外,培训费实行综合定额标准,分项核定、总额控制。

辖区外举办的培训综合定额标准为:
单位:元/人·天
住宿费 伙食费 场地、资料、交通费 其他费用 合计
280 120 70 30 500

辖区内举办的培训综合定额标准为:
单位:元/人·天
住宿费 伙食费 场地、资料、交通费 其他费用 合计
220 100 50 30 400
综合定额标准是相关费用开支的上限,各项费用之间可以调剂使用。各单位应在综合定额标准以内结算报销。
30天以内的培训按照综合定额标准控制;超过30天的培训,超过天数按照综合定额标准的70%控制。上述天数含报到撤离时间,报到和撤离时间分别不得超过1天。
单位内部具备培训条件的,应当充分利用内部培训场所举办培训。
第十条 师资费在综合定额标准外单独核算。
(一)讲课费按实际发生的学时计算,每半天最多按4学时计算,每学时讲课费执行以下标准(税后):副高级技术职称专业人员每学时最高不超过500元,正高级技术职称专业人员每学时最高不超过1000元,院士、全国知名专家每学时一般不超过1500元。
其他人员讲课参照上述标准执行。
同时为多班次一并授课的,不重复计算讲课费。
培训工作确有需要从异地(含_)邀请授课老师,路途时间较长的,经会长办公会书面批准,讲课费可以适当增加。
(二)授课老师的城间交通费按照直机关差旅费有关规定和标准执行,住宿费、伙食费按照本办法标准执行,原则上由培训举办单位承担。
第十一条 参训人员以其他人员 ……(未完,全文共8283字,当前仅显示2262字,请阅读下面提示信息。收藏《工作者协会管理制度汇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