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录/提纲:……
一、对《物权法(草案)》“土地承包经营权”条文设计评析
(一)明确界定用益物权性质的农用土地利用权名称为“土地承包经营权”
(二)《物权法(草案)》“土地承包经营权”条文设计框架初具合理
(一)标的物
(二)设定
(三)消灭
(四)内容
(五)特别情况
(三)《物权法(草案)》“土地承包经营权”条文设计之不足和缺陷
二、《物权法》“土地承包经营权”该章条文设计建议稿
(一)双方当事人的名称或者姓名、住所
(二)承包农用土地的名称、坐落、面积、质量等级
(三)承包期限和起止日期
(四)承包农用土地的用途和农用土地用途改变的范围
(五)有无承包金及承包金支付方式
(六)双方同意约定的其他事项
(七)违约责任
(八)解决争议的方法
(一)以农户为土地承包经营权人而依法分户的
(三)土地承包经营权共同拥有人在共同拥有期间不得分割共同拥有的承包地
(四)以法人为土地承包经营权人时,该法人分立需分割承包地的
(二)不得改变土地所有权的权属性质和主体种类
(三)不得改变土地的农业用途
(四)流转的期限因流转方式不同而规范确定,但不得超过承包期的剩余期限
(五)流进方必须是农业生产经营者
(一)因不可抗力连续二年以上全无收益的
(二)四年以上期间内,只获少于承包金收益的
(一)土地承包经营权人擅自变农用土地为建设用地的
……
【关键词】新型用益物权土地承包经营权条文设计研究建议稿
年月,中国物权法的起草正式拉开了帷幕,自此以来,物权立法已成为民法学界关注的重点。**年月日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二次会议再次审议了《物权法(草案)》,中国民法上一个新型的财产权利——土地承包经营权,更是倍受关注。本文主要以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于**年月日修改稿《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草案)》第三编“用益物权”第十一章“土地承包经营权”条文设计为主要研究对象,对此进行评析,提出其不足,并提出《物权法》中“土地承包经营权”条文设计之建议稿,以便更好地切实维护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人的合法权益,同时供全国人大立法时参考。
一、对《物权法(草案)》“土地承包经营权”条文设计评析
(一)明确界定用益物权性质的农用土地利用权名称为“土地承包经营权”
按照民法理论,为了对土地使用价值进行利用而从农用土地所有权中分离出来的享用权能(它一般包括占有、使用、收益三大权能)——“农用土地利用权”可以表现为两种不同性质的财产制度:一种为物权制度,如传统的永佃权、用益权等;另一种为债权制度,如农用土地租赁权。土地承包经营权是在民法发展史上的一个前所未有的民事权利,对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性质,我国学术界一直存在争论,主要集中在物权说与债权说两种观点之中,事实上“土地承包经营权属于物权,属于物权中的他物权,属于他物权中的用益物权,且是一种新型用益物权”。目前,依法建立和法律规范物权性质农用土地利用权已成为学术界的基本共识,但土地承包经营权名称是存是废,理论界仍存在各同不同的观点:⑴继续保留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名称;⑵改为“土地承包使用权”;⑶改为“永佃权”;⑷改为“用益权”;⑸改为“农地使用权”;⑹改为“农用权”;⑺改为“耕作权”等。特别是改为“农地使用权”的理论界呼声较高,如年月由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所梁慧星教授主持的课题组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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