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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碧水保卫战(2018至2020年)考核实施方案

发表时间:2019/10/25 10:11:37

**省碧水保卫战(2018-2020年)考核实施方案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全国和全省生态环境保护大会精神,推进实施国家“水十条”、《**省污染防治攻坚战三年行动计划(2018-2020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国家“水十条”、《**省碧水工程行动计划》《中共**省委**省人民政府关于全面加强生态环境保护坚决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的实施意见》《**省污染防治攻坚战三年行动计划(2018—2020年)》等要求,在原有水污染防治攻坚战考核实施细则基础上,制定本考核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考核实施细则适用于对各省辖市及承担水污染防治攻坚战任务的省直各有关部门2018-2020年水污染防治攻坚战年度工作目标任务成效考核。
第三条 对各省辖市的考核内容包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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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分以上(含90分)为先进单位,60—90分(含60分)为合格单位,60分以下为不合格单位。
第五条 地方人民政府是水污染防治实施的责任主体。各省辖市要依据国家和省确定的水环境质量目标,制定本地区水污染防治工作方案,将目标、任务分解到县(市、区),把重点任务落实到相关部门和企业,合理安排重点任务和项目实施进度,明确资金来源、配套政策、责任部门、组织实施和保障措施等。
省直相关部门要将碧水保卫战目标纳入年度工作计划和目标管理范围,确定年度重点任务或治理项目,组织协调本部门本系统制定并落实实施方案,建立年度控制指标和重点工作任务清单。
第六条考核工作在省污染防治攻坚战领导小组的领导下进行,由省污染防治攻坚战领导小组办公室具体组织实施。
对各地考核实行任务牵头部门负责制。由相关任务牵头部门负责组织对有关水污染防治目标完成情况和重点工作完成情况进行考核,形成书面考核结果报告,报送省污染防治攻坚战领导小组办公室。
第七条考核采取以下步骤:
(一)自查评估。各省辖市、省直各相关部门按照考核要求,建立包括电子信息在内的工作台账,对水污染防治实施情况进行全面自查和自评,于次年1月5日前将年度自查报告报送省污染防治攻坚战领导小组办公室,同时,各省辖市将自查报告抄送水污染防治各任务牵头部门。
(二)部门考核。各任务牵头部门会同参与部门组织完成重点任务的具体考核工作,并结合日常监督检查情况,以及各省辖市自查报告,进行打分评定,形成考核结果书面意见,并于次年1月15日前,报送省污染防治攻坚战领导小组办公室。
(三)组织核查。省污染防治攻坚战领导小组办公室会同有关部门,根据各省辖市的自查报告,以及各牵头部门的考核结果书面意见和日常环境督察情况,采取“双随机(随机选派人员、随机抽查部分地区)”方式,对被抽查的省辖市考核结果进行核查,确保评分客观、真实、准确。
(四)综合评价。省污染防治攻坚战领导小组办公室根据各牵头部门考核结果,对各省辖市做出综合评价,于次年2月形成考核结果报告,报送省污染防治攻坚战领导小组。
省污染防治攻坚战领导小组办公室根据省直各有关部门自查报告,结合日常信息调度和工作部署、年度水污染防治攻坚重点工作任务落实情况做出综合评价,并于次年2月形成考核结果报告,报送省污染防治攻坚战领导小组。
第八条考核报告经省污染防治攻坚战领导小组审定后,交由省委组织部和省审计厅分别作为对各级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自然资源资产离任审计的重要依据。
对未通过年度考核的,要提出限期整改意见,整改完成前,暂停审批有关地区水环境重点监管行业企业建设项目(民生项目与节能减排项目除外)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整改不到位的,或者水环境问题突出、区域水环境质量明显下降、防治工作不力、群众 ……(未完,全文共2347字,当前仅显示1492字,请阅读下面提示信息。收藏《省碧水保卫战(2018至2020年)考核实施方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