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努力把制度优势转化为治理效能——监察法焦点热点难点问题解读

发表时间:2020/6/25 7:37:55
目录/提纲:……
一、深化国家监察_改革的重大意义
(一)深化国家监察_改革的根本目的是坚持和加强党对反腐败工作集中统一领导
一是监察范围过窄
二是反腐败力量分散
三是体现专责和集中统一不够
(二)深化国家监察_改革是坚持全面依法治国的必然要求
(三)深化国家监察_改革是全面监督的重大创新
二、国家监察_改革的焦点、热点和亮点
(一)关于监察_改革的“焦点”问题
(二)关于监察_改革的“热点”问题
(三)关于国家监察_改革的“亮点”
三、做到“五个过硬”,争当新时代“答卷人”
(一)努力做到信念过硬
(二)努力做到政治过硬
(三)努力做到责任过硬
(四)努力做到能力过硬
(五)努力做到作风过硬
……
努力把制度优势转化为治理效能——监察法焦点热点难点问题解读

《监察法》的颁布施行和各级监察委员会的组建运行,标志着集中统一、权威高效的监督体系已形成,全面深化国家监察_改革进入新时代。新的时代、新的责任、新的使命,对我们纪检监察干部提出了新的挑战、新的要求、新的担当。纪检监察干部要认真学习好、宣传好、执行好、维护好监察法,努力在学深悟透、贯彻执行、带头遵守、狠抓落实上走在前列。
一、深化国家监察_改革的重大意义
_总书记指出,改革和法治如鸟之两翼、车之两轮。深化国家监察_改革,创新和完善国家监察制度,实现立法与改革相衔接,以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开展反腐败工作,对于我们坚持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加快构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意义重大、影响深远。
(一)深化国家监察_改革的根本目的是坚持和加强党对反腐败工作集中统一领导。深化国家监察_改革,在党的领导下制定国家监察法,其根本目的就是坚持中国共产党对国家监察工作的领导,构建具有中国特色的国家监察体系,建立集中统一、权威高效的反腐败_,使党的主张通过法定程序成为国家意志,以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惩治腐败。
在国家
……(新文秘网https://www.wm114.cn省略810字,正式会员可完整阅读)…… 
督。监察法出台前,在纪检监察工作实践中,经常会遇到违纪违规对象不是党员干部,既不属于《行政监察法》的监察对象,也不在党纪监督范围之列。他们在行使公权力的过程中存在的轻微违规问题,往往会出现“违法够不上,党纪不适用”的局面。因此,必须通过监察_改革,扩大监察范围,丰富监察手段,实现对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监察全面覆盖。
二、国家监察_改革的焦点、热点和亮点
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通过了宪法修正案,修正案中专章提出有关监察委员会的各项规定;3月20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监察法》共分为9章,包括总则、监察机关及其职责、监察范围和管辖、监察权限、监察程序、反腐败国际合作、对监察机关和监察人员的监督、法律责任和附则,共69条。由于时间关系,对具体的条款在这里不再解读。我就国家监察_改革,也就是《监察法》所涉及到的热点、焦点和重点问题跟大家做以探讨。
(一)关于监察_改革的“焦点”问题
监察_改革的“焦点”就是“全覆盖”。监察_改革要实现对所有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监察全覆盖。监察_改革后,职务犯罪行为将由纪委监委开展审查调查,工作量将大大增加。不仅仅是数字上的变化,而是工作难度、工作量的变化,也是“把权力都关进笼子”的变化,更是把监察_改革落到实处的变化!《监察法》第三章规定了监察对象的范围,将中央深化国家监察_改革方案关于监察全覆盖的部署,用法律的形式固定下来,实现对行使公权力公职人员的全面监督。
(二)关于监察_改革的“热点”问题
1. 热点之一:关于用“留置”代替“双规”
_总书记在党的十九大报告中指出:“制定国家监察法,依法赋予监察委员会职责权限和调查手段,用留置取代‘两规’措施。”用留置取代“两规”措施,是监察_改革中备受关注的一个大变化。留置代替“两规”的最大优势在办案实践中得到充分地体现,就是办案效能得到明显的大幅提升。用留置取代“两规”措施,是一项重要的制度创新,是法治建设的重大进步,是以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反对腐败的重要体现。监察法第二十二条对留置的使用条件、审批程序、场所、期限都作出了相应规定。留置措施的全面建立和使用,明显优于原来的“两规”措施,而且留置措施的使用更加注重程序化,在严格规定了适用留置措施的条件的同时,还进一步明确了留置措施的审批程序和审批要求。也就是说,监察_改革后以留置替代“两规”,留置措施运用起来,更加科学、更加合理、更加公正。
热点之二:赋予监委一定的调查手段
赋予监察委员会权限和调查手段,目的是为了保证各级监察机关履行好监督、调查、处置职责,有利于监察工作规范化、法治化,保证监察工作的顺利进行。监察法第四章监察权限的第十八条,规定了监察权限的种类、使用主体、适用对象、适用条件、审批权限和程序等。其中谈话、讯问、询问、查询、冻结、调取、查封、扣押、搜查、勘验检查、鉴定、留置等12项措施由监察机关决定和实施。技术调查、限制出境、通缉等措施,由监察委员会审批、交由公安机关等其他机关实施。
根据《监察法》第二十二条,依法应当留置的被调查人如果在逃,监察机关可以决定在本行政区域内通缉,由公安机关发布通缉令,追捕归案。通缉范围超出本行政区域的,应当报请有权决定的上级监察机关决定。
热点之三:对监察机关和监察人员的监督
监察法是一部体现权责对等、彰显监督制约的法律。按照“打铁必须自身硬”的要求,监察法规定,“坚持中国共产党对国家监察工作的领导”,这就意味着监察机关必须始终接受党的领导和监督。同时,还要接受本级人大及其常委会的监督,与检察机关等相互配合制约,接受民主监督、社会监督、y论监督等,特别是规定了严格的自我监督措施,将监察机关的权力关进制度的笼子,使监察机关始终在严格的监督制约下履行职责、开展工作,确保党和人民赋予的权力不被滥用。对自己人的违纪问题“零容忍”,彰显了严防“灯下黑”的鲜明态度和坚定决心。
(三)关于国家监察_改革的“亮点”
在监察_改革过程中,最大的“亮点”其实是转隶!所谓“转隶”就是划转部门,改变隶属关系。具体来说,就是曾经隶属于检察机关反贪污贿赂局、反渎职侵权局、侦查指挥中心、举报中 ……(未完,全文共4506字,当前仅显示2276字,请阅读下面提示信息。收藏《努力把制度优势转化为治理效能——监察法焦点热点难点问题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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