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新文秘网>>法院/政法武装/管理/计划规划/规章制度/>>正文

县法院人民陪审员选任管理办法(试行)

发表时间:2023/12/27 12:23:51
目录/提纲:……
(一)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二)具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三)年满二十八周岁
(四)品行良好、公道正派
(五)身体健康,能正确理解和表达意思
(一)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国j-a全机关、司法行政机关的工作人员
(二)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主要负责人
(三)执业律师、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等从事法律服务工作的人员
(四)仲裁员、公证员和中介机构人员
(五)法、检、公、司等部门的退休人员
(六)其他因职务原因可能影响履行人民陪审员职责的人员
(一)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
(二)被开除公职的
(三)被人民法院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
(四)因受惩戒被免除人民陪审员职务的
(五)因违纪违法接受审计、纪律审查、涉嫌犯罪正在被调查或者司法程序尚未终结的
(六)人民法院和司法行政机关经审查认为不宜担任人民陪审员的
(一)年满七十周岁的
(二)因疾病、伤残等身体原因难以履行陪审职责的
(三)因职业、生活等其他原因导致履行陪审职责存在明显困难的
(一)随机抽选
(二)资格审查和综合考察
(三)确定候选人
(四)确定人选
(五)人大任命
(一)单位推荐
(二)资格审查和综合考察、确定候选人、确定人选、人大任命的程序与随机抽选方式相同
(一)担任本办法第五条所列职务的
(二)出现本办法第六条规定情形的
(三)有本……
县法院人民陪审员选任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人民陪审员选任和管理工作,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人民陪审员选任、培训、考核工作的实施意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陪审员管理办法(试行)》,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人民陪审员制度改革试点工作实施办法》、《**省高级人民法院人民陪审员选任管理办法(试行)》,结合我院审判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院开展人民陪审员选任、培训、考核、管理等工作。
第三条 人民陪审员的选任、培训、考核、管理工作,由本院院党组会同本院审判委员会进行。
人民陪审员选任和管理工作由本院政治部负责。

第二章 选任和免职
第四条 公民担任人民陪审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二)具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三)年满二十八周岁;
(四)品行
……(新文秘网http://www.wm114.cn省略605字,正式会员可完整阅读)…… 
,由人民法院提出意见,报上一级人民法院审核,提请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确定后,报省高级人民法院备案。
第十条 提出人民陪审员的名额意见,一般应为本院法官员额数3倍以上。
第十一条 人民陪审员采取“随机抽取为主,单位推荐为辅”的选任方式。随机抽取方式选任不低于陪审员名额的三分之二。
第十二条 本院政治部应当在人民陪审员选任工作开始前一个月,向社会公告人民陪审员的名额、选任条件、选人方式、程序等相关事宜。
第十三条 以随机抽选方式选任人民陪审员的程序为:
(一)随机抽选。根据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供的辖区选民名单,在符合人民陪审员任职条件且有固定联系方式的选民名单中随机抽选,联系被抽选的选民,征求其是否愿意担任人民陪审员的意见,确定备选对象,备选对象应不少于拟选任陪审员名额的4倍。同时,应当要求备选对象提供身份证、学历等证明材料复印件,填写《人民陪审员人选推荐表》和《人民陪审员人选申请表》。
(二)资格审查和综合考察。会同同级人民政府司法行政机关对备选对象,按照选任条件进行资格审查,并从政治素养、道德品质、心理素质、思维能力、语言表达、行为举止等方面进行综合考察;必要时,可到公民所在单位、户籍所在地或者经常居住地的基层组织进行调查。
(三)确定候选人。与同级人民政府司法行政机关,根据资格审查、综合考察情况及构成比例要求,确定陪审员名额2倍的备选对象为候选人,并制作候选人名册。
(四)确定人选。与同级人民政府司法行政机关,按拟选任陪审员名额数随机抽选候选人,报经上一级人民法院进行任职资格审核后,确定为人民陪审员人选。
(五)人大任命。由本院院长提请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命,并提交提请任命人民陪审员的议案、资格审查和综合考察材料、上一级人民法院任职资格审核材料、《人民陪审员人选推荐表》或《人民陪审员人选申请表》、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第十四条 以单位推荐方式选任人民陪审员的程序为:
(一)单位推荐。根据审判工作需要,向辖区内的相关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学校、医院、科研院所等发放选任通知,由单位推荐符合选任条件的人员。
(二)资格审查和综合考察、确定候选人、确定人选、人大任命的程序与随机抽选方式相同。
第十五条 经任命的人民陪审员,应当及时将任命决定书面通知人民陪审员本人及其所在单位、户籍所在地或经常居住地的基层组织,将名单抄送同级人民政府司法行政机关,并逐级报高级人民法院备案,同时向社会公告。
第十六条 应当为人民陪审员颁发《人民陪审员工作证》。
《人民陪审员工作证》由省高级人民法院统一印制、填发。
第十七条 经任命的人民陪审员,应当进行集中公开宣誓,由本院会同同级人民政府司法行政机关,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陪审员宣誓规定(试行)》组织实施。
第十八条 经任命的人民陪审员,应签订《廉政承诺书》和《b_m承诺书》。
第十九条 人民陪审员每届任期五年。任期届满后,其职务自动免除。
人民陪审员可连选连任,但不得超过两届。
第二十条 人民陪审员选任工作每五年进行一次。期间,也可以适时增补人民陪审员,增补程序参照选任 ……(未完,全文共3361字,当前仅显示1697字,请阅读下面提示信息。收藏《县法院人民陪审员选任管理办法(试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