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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预付式”消费领域综合管理纪检监察工作的对策建议

发表时间:2024/2/1 9:56:11
目录/提纲:……
一、我市“预付式消费”领域监管现状及监管难点
(一)法律法规缺失导致预付经营监管缺少执行依据
一是源头管理无处下手
二是执法监管无据可依
三是群众_无力保障
(二)信用机制不健全导致失信行为失去约束
(三)契约漏洞导致消费者_举证艰难
(四)政府部门职能厘定不清导致监管效率低
二、围绕“预付式消费”综合治理的法理依据和主要做法
(一)两项程序
1、行业主管部门执法程序
(二)四项机制
1、会商研判工作机制
(三)六项措施
1、制定预付式消费管理办法
三、抓好“预付式”消费领域治理纪检监察工作措施建议
一要紧盯机构运行,让相关部门切实履行起行业主管职能
二要紧盯责任履行,让相关人员切实担起治理责任
三要紧盯措施执行,让既定举措切实发挥出有效作用
……
关于“预付式”消费领域综合管理纪检监察工作的对策建议

当前,“预付式”消费规模体量和营销范围逐步扩大,经营者热衷于通过推出会员卡、优惠卡等方式收拢资金、扩大销量,消费者往往因优惠幅度大、消费便捷而办理各种预付卡。从经济发展的规律看,“预付式”消费是基于信用制度完善和市场高度发达的产物,在世界主要发达经济体已成为市场经济消费主流,具有一定的促进消费、拉动内需作用;但从市场监管的角度看,该经营方式因消费信息不对称、消费环节难掌控、相关规定不健全等原因导致监管难度大。近年来,因“预付式”消费模式出现的经济案件逐年增多,且波及群众多、负面影响广、追损难度大。作为纪检监察部门必须引起高度重视,深入研判“预付式”消费特点规律和风险防范措施,积极督导协助相关部门抓好“预付式”消费领域的综合治理。
一、我市“预付式消费”领域监管现状及监管难点
从我市涉及“预付费”经营主体摸排了解情况看,经营
……(新文秘网http://www.wm114.cn省略628字,正式会员可完整阅读)…… 
方法规,法律未明确规定预付行为和预付资金的发卡主体的资质、发卡数量、发卡限额、法律责任等,导致市场监管部门无法从源头上对预付式消费市场主体进行有效管理,一定程度上滋生了预付式消费无序混乱发展。二是执法监管无据可依。法律未规定预付式消费市场的监管主体、监管责任及处罚措施,市场监管部门对这一经营行为没有法定监管权,无权干涉商家的发卡行为,只能在调解纠纷的层面对这类经营行为进行引导、规范。三是群众_无力保障。由于上述两条原因,导致事前、事中监管防范措施不足,只能在事后由监管部门针对发生的预付式消费纠纷问题后采取追损措施。而事后追损往往难度较大,只能依据《合同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一般规定,无法依法对经营者作出实质性处罚,保障消费者权益难度很大。
(二)信用机制不健全导致失信行为失去约束。一方面,失信惩戒机制不完善、不严厉,违法成本低,未对预付式消费违法违规行为形成震慑作用。使商家失信成本极为低廉,无法引起他们对企业信用的足够重视,不能形成良好的信用道德习惯。另一方面,信用信息公开制度不健全,没有全国联网的个人、企业信用查询系统,造成严重的信息不对称,普通消费者仅能凭个人经验和经营者的自我宣传来选择商品与服务。信用机制的不健全在很大程度上导致了消费者在选择预付式消费时的盲目性,助长了不良商家不诚信经营的侥幸心理。
(三)契约漏洞导致消费者_举证艰难。在预付式消费中,消费者与经营者形成的是一种消费服务合同法律关系。但大多数消费者在办卡时都没有与经营者签订涉及服务细节的书面合同,仅有一张具有合同性质的预付卡为凭。但这张卡的法律效用相当有限,徒有合同的形式而没有记录合同的任何条款细节,并且卡上普遍印有“解释权归本店所有”等霸王条款,规避商家责任,限制消费者权利。这种契约漏洞致使消费者在_时往往陷入空口无凭的尴尬境地,因数额不大,消费者怕麻烦,也无从查找经营者,最后也就不了了之。
(四)政府部门职能厘定不清导致监管效率低。部门新兴行业按照现有行业领域划分难以厘清相应的主管部门,对发生的预付消费纠纷问题存在“九龙治水”等、靠、推现象;个别部门对本行业开展预付式消费的业务管理职责履行不够重视。特别是关键的预付式资金监管环节存在真空地带,全市没有统一的平台和金融机构对预付资金监管,发生商户关门跑路等问题后,追损难度较大;相关部门之间未形成闭环监管模式,信息不通畅,部门协作机制不完善。
二、围绕“预付式消费”综合治理的法理依据和主要做法
目前处理有关“预付式”消费问题的主要法理依据有: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三条:“经营者以预收款方式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应当按照约定提供。未按照约定提供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履行约定或者退回预付款;并应当承担预付款的利息、消费者必须支付的合理费用。”第四十五条规定:“预付款应当按照约定用于购买商品或者享受服务,并且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一年以上的合同期限的,预付款的合理比例不得超过合同总价的百分之三十。同时,商家应当明确约定预付款的用途,并不得擅自变更用途或者将款项挪作他用。如果商家未按照约定提供服务,消费者有权要求退还预付款,商家应予以及时退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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