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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间接受贿罪几个问题的探讨

发表时间:2006/1/9 19:22:30

间接受贿理论上也称为斡旋受贿罪,“间接受贿”一词最早出现于年月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执行关于惩治贪污罪贿赂罪的补充规定若干问题的解答》中,而年现行刑法第三百八十八条明确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利用本人职权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索取请托人财物或者收受请托人财物的,以受贿论处。”正式将间接受贿以法律条文形式规定下来。与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规定的直接受贿不同的是,间接受贿成立受贿罪有三个特点:一是行为主体利用的是“本人职权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是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为请托人谋利;二是无论是索取还是收受财物成立受贿罪,都以“为请托人谋取利益”为要件;三是为请托人谋取的利益必须是不正当的利益,为请托人谋取正当利益的间接受贿不构成犯罪。由于在司法实践中间接受贿案相对较少,理论探讨不多,随着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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