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认定版权侵权行为的极大困难是如何确定作品的原创性。通过版权法与专利法、商标法立法目的及相关制度设计的对比可以明确原创性的内涵在实务操作中通过对比进行比较更易于把握作品的原创性。对于版权侵权行为侵权人应当承担的罪过形式适用我国民法关于过错责任的规定有两大弊端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已成为无法避免的国际趋势。我国版权转让无须登记是著作法上一个不足提出了要求版权转让登记的合理价值。
关键词版权侵权行为相关问题
中图分类号D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收稿日期
作者简介李进一—男四川省渠县人暨南大学MBA教育中心副教授。
在知识产权领域对侵权行为的认定在版权法中最为复杂。其原因在于作品原创性独创性认定的困难、作品版权的取得不依赖于任何审批手续、举证不易等几个方面。下面笔者就版权行为中的有关问题进行探讨以求教于同仁。
早在年美国法院和中国法院便分别在阿尔泰案和李淑贤与王庆祥就《末代皇帝的后半生》一书诉贾英华案中开创了对涉嫌版权侵权行为的“三段论侵权认定法”。P“三段论”法就其本质来说是对作品思想表达的原创性的注解和诠释。其第一步为抽象法指将作品的“思想”idea排除在版权法的保护范围之外。这是版权法原理的基本要求。尽管各国版权法对作品的创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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