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的法律问答
1.不予受理的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范围如何确定?
依据《土地管理法》第十六条第一款和《
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解释》第一条第二款的规定,农村土地承包纠纷具有下列情形的,当事人提起民事诉讼,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1)涉及土地所有权或使用权权属争议而引发的纠纷;
(2)两个以上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村民委员会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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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以家庭承包方式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土地承包经营户成员死亡,在其他成员继续经营期间,因土地征用而发生补偿费用的,死亡成员的继承人要求继承补偿费用的,人员法院不予支持。但如果土地承包经营户成员死亡之前,已经发生补偿费用的除外。
4.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合同效力如何认定?
依据《担保法》第三十七条第(二)项和《物权法》第一百八十四条的规定,以通过家庭承包方式取得的土地承包经营权设立抵押权的,应认定抵押合同无效。
5.离婚案件中土地承包经营权是否可以分割?
依据《婚姻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夫妻共同享有承包经营权,在离婚时应当进行分割;如果离婚时未进行分割,离婚后一方主张确认其承包经营权的,应予支持。
在离婚案件审理中,夫妻双方自愿达成协议将一方享有承包经营权的土地交由对方有偿耕种的,法院可以一并处理,并在法律文书中对此予以阐述和确认。
6.离婚案件中土地承包经营权分割的原则如何把握?
依据《婚姻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在处理离婚案件分割土地承包经营权时,应在分清夫妻共同份额与其他家庭成员共有份额的基础上进行处理。以保障家庭成员享有均等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为原则,同时不能损害其他家庭成员的权利。对可以确认为夫妻共同财产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应按照夫妻双方享有平等权利的原则进行分割。
在分割土地承包经营权时,除双方当事人自愿且不违反法律规定外,应主义以下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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