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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绑架罪的几个问题

发表时间:2006/2/19 12:00:46


  《山东法学》年第期刊发的肖中华同志所撰《绑架罪略论》一文中,论述的绑架罪客观方面、主体要件等问题,尽管有一定的立法和理论根据,且有一定的实践价值,但笔者却不敢苟同。为此,针对其文中的几个问题,特撰本文同其商榷,期盼将绑架罪的探讨引向深层,从而便于司法实践中正确认定与惩处此类绑架犯罪行为。
  一、关于绑架罪的客观方面问题
  绑架罪的客观方面,刑法学界有单一行为说和复合行为说两种观点。单一行为说认为:本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以暴力、胁迫、麻醉方法劫持他人或偷盗婴幼儿的行为。复合行为说有两种表述:一是认为绑架罪的客观方面是由绑架行为(或偷盗婴幼儿行为)与勒索财物或提出不法要求行为(当行为人是绑架他人作为人质时)两方面组成的[];
  二是认为绑架罪的客观方面是行为人须实施了绑架他人并勒索赎金的行为,绑架他人与勒索赎金两个方面缺一不可。该种观点的理由是:()绑架勒索罪这一罪名本身是犯罪行为的概括和提炼,如果说该罪的客观方面的行为仅仅是指绑架这一单一行为,那么,绑架勒索罪罪名的确定就缺乏本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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