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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信用社内部稽核处罚暂行规定

发表时间:2006/3/14 13:45:20
目录/提纲:……
(一)责令限期纠正和建议停止部分业务
(二)收缴违规所得
(三)通报批评
(四)建议撤销荣誉称号或取消评先资格
(一)责令限期纠正
(二)赔偿损失
(三)收缴违规所得
(四)罚款
(五)通报批评
(六)建议撤销荣誉称号或取消评先资格
(七)建议解聘专业技术职务
(八)建议调换和调离工作岗位
(九)建议给予行政处分
(十)其他处理
(三)凡发生违规行为责任不清时,经办人员和本单位负责人为责任人
(一)严重违规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或严重后果的
(二)拒不执行稽核处罚规定的
(三)直接或间接抗拒、阻挠稽核检查的
(四)明知故犯或屡查屡犯的
(五)嫁祸于人、打击报复的
(一)违规问题轻微的
(二)积极配合稽核检查的
(三)自己主动检查并及时纠正的
……

  ****农村信用社
  稽核处罚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完善监督制约机制,加大稽核工作力度,规范稽核处罚行为,促进依法、合规经营,保障健康发展,依据《**省农村信用社稽核工作暂行规定》、《**省农村信用社员工违规违纪行为处理暂行办法》和其他有关规定,结合我县农村信用社工作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对全辖信用社、营业部及各营业网点的工作人员在业务活动中违反金融政策、法律法规和各项规章制度(以下简称“违规”)但未构成犯罪的行为实行处罚。
  第三条对违反金融法规及各项规章制度的,依据事实情节分别给予以下处罚:
  (一)责令限期纠正和建议停止部分业务;
  (二)收缴违规所得;
  (三)通报批评;
  (四)建议撤销荣誉称号或取消评先资格。
  以上稽核处罚可以并处。
  第四条对被稽核单位违规问题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根据性质及情节分别给予以下处罚:
  (一)责令限期纠正;
  (二)赔偿损失;
  (三)收缴违规所得;
  (四)罚款;
  (五)通报批评;
  (六)建议撤销荣誉称号或取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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