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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人事考试应试人员违规违纪行为处理制度化法治化的几点思考

发表时间:2006/5/12 18:30:28
目录/提纲:……
一是对应试人员违规违纪行为的处理二是对考务工作人员违规违纪行为的处理
一、关于对应试人员违规违纪行为处理的法律性质的界定问题
三是对人民法院而言,考试主管部门、考试机构对违规违纪的处理属于行政诉讼的范围
二、关于正确适用法律、法规、政策的问题
一是对违纪违规事实的认定二是对情节轻重的衡量
三、关于对违规违纪事实的认定和证据收集保全问题
一是客观方面应试人员有违规违纪行为
二是主观方面有过错
三是其他应试人员自愿作的证言四是书证五是物证六是视听资料
四、关于如何依照程序进行处理的问题
二是场外人举报三是同考室应试人员举报四是应试人员自已主动承认
五、关于被处理人的权利救济问题
三是可以对处理决定直接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
二是具体行政行为对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侵犯
二是不告知会对诉讼时效产生影响
……

  完善人事考试管理制度,加强对人事考试的规范化管理,严肃人事考试考风考纪,保证人事考试的公平、公正,保障应试人员的合法权益,是人事考试工作制度化、法治化建设的重要内容,也是当前人事考试工作的紧迫任务。对人事考试违规违纪行为处理包括两大方面:一是对应试人员违规违纪行为的处理;二是对考务工作人员违规违纪行为的处理。对应试人员违规违纪行为的处理,既涉及严肃考风考纪问题,也同时关系着应试人员合法权益的保护问题,本文仅从这一方面进行一些思考。
  一、关于对应试人员违规违纪行为处理的法律性质的界定问题
  一直以来,对应试人员违规违纪行为处理是否属于具体行政行为,在理论和实务界都有争议。因此,对该种处理的法律性质的准确界定是需要首先思考的问题。笔者认为对应试人员违规违纪行为的处理是一种具体行政行为,这主要是通过对该行为特征的分析得出的结论。该行为主要具有以下特征:
  (一)单方性。考试主管部门、考试机构只要在有关法规政策规定的权限范围内,即可自行认定和直接处理,而无需与应试人员协商或征得应试人员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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