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录/提纲:……
一、科室设置多和人员编制少的不适应
二、有些科室的设立与县级检察院现有的管辖权限不适应
(一)将民事行政检察科与控告申诉检察科合并设为控告申诉检察科
(二)将渎职侵权检察科与反贪污贿赂局合并设为职务犯罪检察科
(三)将侦查监督科与公诉科合并设为检察监督科
(四)将法警人员归口于办公室统一管理
(五)取消政工科机构,由常务检察长兼任政治协理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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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县级检察机关内设机构的设置
白云
五届人大二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检察院组织法》规定,地方各级检察机关的机构设置,可以与最高人民检察院设置相应的业务机构。按照此规定,我国县级检察机关自1979年以来内设机构的设置,除了不设行政装备、研究、监察等部门以外,其它主要业务科(处)室与市级、省级甚至包括最高人民检察院,几乎都层层对应,上下一致。尽管其间对机构设置进行过一些调整,如县级检察机关不设技术科,增设政治协理员或政工科等,但主要业务科室仍然是对口管理。实践中,这种机构设置的模式虽然具有上下级便于业务管理,科与科之间案件管辖划分明确等优点,但是,由于县级检察院属于基层检察院,存在有人员编制少,管辖权限小,年受理案件数量相差幅度较大等许多自身的特点,其主要业务科室的机构设置和上级检察机关对口设置,就存在有很多不适应。
一、科室设置多和人员编制少的不适应。检察机关的人员指数是按照地区人口比例数确定的,由于县级检察机关所在地区的人口相对较少,所以,县级检察机关人员编制一般都并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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