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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公有民营医疗机构管理办法

发表时间:2006/7/8 20:01:52


  县公有民营医疗机构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公有医疗机构实行公有民营管理,是为了认真结合我县实际,贯彻省、市城乡医疗卫生_改革精神和县政府《关于岱山县公立医疗机构_改革实施意见》,创新我县医疗卫生_,推进多元化办医格局,激活医疗机构内部运行机制,增强医疗服务竞争力,调动全体职工积极性,保障广大职工合法权益。
  第二条公有民营医疗机构,是指资产所有权属有公(国)有,但经营权属经营者,实行资产与经营权分离管理的医疗机构。本县区域内除政府举办的非营利性医疗机构外的原县、乡镇两级医疗机构,均采用本办法进行经营管理。
  第三条公有民营医疗机构,其经营管理主要采取“承诺责任”、“合作经营”等方式。其经营流动资金,可由原公有资金为主投入,也可由管理者合资为主投入。具体筹资办法、数额,根据各机构的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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