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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安全责任和责任追究暂行规定

发表时间:2006/10/28 12:23:38
目录/提纲:……
一、乡镇人民政府食品安全职责
(一)组织宣传国家有关食品安全的法律、法规和政策
(二)落实县食品安全监管协调领导小组制定和发布有关食品安全的规定
二、有关部门的食品安全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有关食品安全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
(二)定期向当地政府、食品安全监管协调领导小组报告食品安全工作情况
(四)按照职能分工做好食品安全宣传、教育和培训工作
(五)依法对违反食品安全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行为进行查处
(一)农林部门
(二)质量技术监督部门
(三)工商部门
(四)卫生部门
(五)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
(六)公安部门
(七)发展改革部门
(八)商务部门(商业总公司)
(九)监察部门
(十)财政部门
三、行政责任追究制
(六)不及时受理、调查、处理食品生产经营违法行为举报造成不良影响的
(八)在通报、报告食品安全监管信息、材料工作中,瞒报、迟报、谎报的
(九)依据食品安全监管各部门制定的行政执法人员行为规范,应当追究监管责任的
(一)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二)取消年度评优评先资格
(三)通报批评
(四)行政赔偿
(五)建议调离监管工作岗位
(六)行政处分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方式
(一)主动、及时纠正行政执法过错行为且未造成后果的
(二)行政过错显著轻微的
(三)因为行政管理相对人弄虚作假以及出现不可抗力等因素造成过错的……

  为进一步加强食品安全监管,明确食品安全职责,保障人民群众饮食安全和身体健康,根据**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规定。
  一、乡镇人民政府食品安全职责
  乡镇人民政府主要领导对当地食品安全负总责,在县食品安全监管协调领导小组的领导下,协助相关部门抓好本行政区域的食品安全监管工作,主要职责为:
  (一)组织宣传国家有关食品安全的法律、法规和政策;
  (二)落实县食品安全监管协调领导小组制定和发布有关食品安全的规定;
  (三)建立乡镇食品安全协调领导小组及办公室,明确主管领导,配备必要的人员;
  (四)组织实施安新县食品安全重大事故应急预案;及时向食品安全领导小组报告食品安全事故等信息。
  二、有关部门的食品安全职责
  食品安全监管协调领导小组成员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是本部门食品安全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对本部门职责范围内的食品安全工作负总责;主管领导是直接责任人。
  有关部门主要职责为:
  (一)贯彻执行国家有关食品安全的法律、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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