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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益诉讼与构建和谐社会论文

发表时间:2006/11/5 10:24:52


  (该文荣获**市律师协会2005年度理论成果三等奖)
  自古以来,实现社会和谐,建设美好社会,是人类孜孜以求的理想;热爱和平,崇尚和美,追求和谐,更是中华民族的优良传统和高尚品德。然而,和谐社会绝不会自发生成,也不会自然实现。和谐社会的构建必须依赖于法律制度的推动,必须借助于法治的践行。在法治社会,诉讼是人们保护自己权利的最基本形式和最后保障。公益诉讼为人民参与国家事务的管理提供了新的途径,从而推进法治的完善与和谐社会的建构。
  一、和谐社会的科学内涵
  
  在中国传统文化中,“和”字最早见于金文,有关“和谐”的思想源远流长。《左传》写道:“八年之中,九合诸侯,如乐之和,无所不谐。”诸子百家争论不休,但对“和谐”却都心向往之。从孔子的“和为贵”、“和而不同”,到墨子的“兼相爱”、“爱无差等”,再到孟子的“老吾老以及人之老,幼吾幼以及人之幼”,都表达了社会和谐的主张。在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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