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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信用社信贷业务责任追究制度

发表时间:2008/1/1 9:12:05
目录/提纲:……
(一)未按有关制度规定进行调查,误导审查和审批(核准)的
(二)对客户的财务、资信等状况调查不细不实,误导审查和审批(核准)的
(一)不坚持独立审查原则,按照领导或有关方面授意进行审查
(二)故意向有权审批(核准)人提供虚假审查报告
(一)未按制度规定进行审查,误导审批(核准)的
(二)没有审查出调查报告和评估报告中的明显遗漏和风险点,误导审批(核准)的
(一)越权或变相越权(含拆笔贷款等)审批信贷业务
(二)不按规定程序审批(核准)信贷业务
(三)不采纳信贷审查委员会审议意见签批信贷业务
(四)向不符合xxx区农村信用社信贷管理制度规定的客户授予信用
(五)向关系人发放信用贷款或以优于他人的条件向关系人发放担保贷款
(一)依据未经核实的信息、资料审批(核准)信贷业务
(二)审批(核准)信贷业务时适用政策、法规不当
(三)没有确定调查、审查、经营管理责任人就进行审批(核准)信贷业务
(二)擅自变更贷款条件或擅自同意借款人改变贷款用途
(四)上报的有关数据资料及信息弄虚作假,误导上级决策的
(一)借款合同填制不规范或缺项、漏项,致使合同法律效力受损
(二)未按规定核验抵押物、质押物的真实性和有效性
(四)不严格执行抵押、质押贷款折扣率的规定
(六)发现抵押物转移、毁损、变质等情况未及时采取有效措施
(七)保证贷款手续办理不合规、不合法而导致保证……

  
  农村信用社信贷业务责任追究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强化信贷管理,增强信贷人员责任意识,确保农村信用社信贷资产安全,根据有关金融法律、法规及《***区农村信用社信贷管理基本制度》,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信贷责任追究是指对未按有关法律、法规及**省农村信用社有关规定办理信贷业务的信贷人员(包括从事信贷业务操作、经营和管理的人员)的责任认定与处罚。
  第三条 本制度适应于***各农村信用社、营业部;是**区农村信用社信贷业务责任追究必须遵循的基本准则。
  第二章 责任主体、责任人及责任分担
  第四条***联社作为基本经营机构是经营信贷业务责任主体,联社主任对所经营的信贷业务负全面责任。基层信用社主任在受权范围内对经营的信贷业务负全面责任。
  第五条建立主责任人、经办责任人制度。在信贷业务办理过程中,调查、审查、审批(核准)、经营管理各环节的有权决定人为主责任人,具体承办的信贷人员为经办责任人。
  第六条 信贷业务主责任人与经办责任人承担的责任比例为7:3。
  第七条 **省农村信用社各项信贷业务各环节都要落实明确的责任人(包括主责任人和经办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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