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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市行政机关领导问责办法

发表时间:2008/4/12 11:33:03
目录/提纲:……
(一)无正当理由未能按期完成市人民政府确定由其承担的工作任务的
(三)违反规定进行决策,发生重大决策失误的
(九)截留、滞留、挤占或者挪用财政专项资金和政府代管资金的
(一)违反规定泄漏国家秘密或者所掌握的工作秘密的
(二)利用工作之便掌握的未公开信息为自己或者亲属牟取利益的
(三)对本行政机关的违纪、违法行为隐瞒不报,包庇、袒护、纵容的
(一)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署名的附有相关证据材料的检举、控告材料
(二)上级领导机关的指示、批示
(三)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提出的问责建议
(四)审判机关、检察机关提出的问责建议
(五)审计、政府法制、政府政务督查等部门提出的问责建议
(六)部门工作考核结果或者绩效评估结果
(七)新闻媒体曝光的材料
(八)副市长、秘书长提出的问责建议
(九)其他反映部门或者行政领导存在问责情形的材料
(一)责令限期整改
(二)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三)通报批评
(四)调整工作岗位
(五)责令辞职
(六)建议降职或者免职
(四)项、第(五)项、第(六)项方式问责的,按照管理权限和规定的程序办理
(一)原调查报告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的,原问责决定继续执行
(三)原调查报告有重大错误的,终止原追究责任的决定
……

  **市行政机关领导问责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强化行政责任,减少行政过错,防止权力失控和行为失范,提高行政效能和工作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行政机关领导问责,是指市人民政府对本市行政区域内各级政府,政府组成部门、直属机构、政府所属部门管理的机构、议事协调机构和办事机构、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政府直属事业单位、政府派出机构的主要负责人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法定职责,致使其领导的机关(系统)政令不畅、秩序混乱、效能低下,损害公共利益和行政管理相对人合法权益的行为,依照本办法予以询问并追究责任。
  第三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各级政府,政府组成部门、直属机构、政府所属部门管理的机构、议事协调机构和办事机构、具有行政管理职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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