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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农村财务管理办法

发表时间:2008/6/6 21:53:38
目录/提纲:……
(一)发包收入
(二)直接经营收入
(三)资产、设施租赁收入
(四)对内、对外投资的利润收入
(五)国家征收土地的补偿收入
(六)变卖集体财产收入
(七)一事一议筹资筹劳资金
(八)国家有关单位拔入的资金
(九)各项募集、帮扶等社会性资金
(十)借入资金
(一)打击报复审计工作人员的
(二)虚报、迟报、拒报和伪造、篡改有关资料或者证明材料的
(三)干涉、拒绝和阻碍审计工作的
(四)弄虚作假和隐瞒事实真相的
(一)挥霍浪费公款、公物的
(二)白条抵库存现金或者入帐的
(三)公款私存或者私设“小金库”的
(四)未按规定建立会计帐簿的
(五)套取现金或者坐支现金的
(六)截留、挪用和私分捐赠、拨付给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资金或者物资的
(七)挪用、私分和无偿核销农村集体积累资金的
(一)未依法进行资产评估,变更集体资产所有权和使用权的
(二)强令用农村集体资产担保,造成损失的
(三)违反规定的审批程序投放资金,造成资金呆滞或者损失的
……

  ###市农村财务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提高农村财务管理工作水平,推进村务工作规范化,切实加强农村基层民主政治建设,促进农村各项事业健康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各乡镇农经站、农村会计委托代理中心以及各村民委员会对农村财务的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各乡镇农经站可以在同本办法及国家有关农村财务管理制度不相抵触的前提下,制定实施本办法的具体办法或补充规定,并报上级主管部门审核、备案。
  第二章财务计划管理
  第四条村民委员会应当每年编制财务计划。主要包括:年度财务收支计划、生产经营计划、基本建设计划、固定资产购置计划、收益分配计划等。
  第五条村民委员会编制财务计划,应当执行国家有关规定,坚持因地制宜、统筹安排、量入为出、留有余地的原则,杜绝举债开支。
  第六条财务计划经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审议通过后,报乡镇农经站备案,在执行年度财务计划过程中,如有变动可按程序做必要的补充和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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