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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防工程论文--商品房地下室权属法律问题初探

发表时间:2008/10/21 18:05:05
目录/提纲:……
一、商品房地下室不同与人防工程
二、商品房地下室不宜实行国家统一所有制
(六)接受的捐赠资金
(七)经法律确认属于人防的其他资金
(一)中央财政和地方财政拨款
(二)根据国家和地方政府有关政策规定向社会筹集的人防建设资金
(三)开发利用人防国有资产取得的人防平战结合收入
(四)人防主管部门所属企事业单位,按照政策规定上交的收入
(五)人防主管部门组织引进并掌握使用的人防建设资金
(六)接受的捐赠资金
(七)经法律确认属于人防的其他资金”
三、商品房地下室归属学说及立论依据
五、业主共有地下室的管理
六、结论
……

  人防工程论文--商品房地下室权属法律问题初探
  摘要:商品房地下室是依附于商品房而修建的地下室,由开发商组织修建,建设成本摊入商品房销售价格,最终投资人是广大业主。它虽然与人防工程在概念、存在历史、功能和修建初衷存在不同,但目前仍被视为人防工程而划归国有。但商品房地下室建设资金来源非人防工程资金范畴且在现代战争中所能发挥的防空微乎其微,民用人防工程国有化不利于国计民生、不符合民法“自愿、公平、等价有偿、诚实信用”原则,《人民防空国有资产管理规定》规定民用人防工程实行国有制违背了《宪法》和《立法法》,所以商品房地下室不宜国有制。此外,商品房地下室归属还存在“开发商所有”、“约定归属”、“业主共有”三种学说,前者明确了商品房地下室归开发商所有,后者事实上仍是开发商掌控处置权,均不能从根本改变目前商品房地下室矛盾重重局面。笔者从设计功能、成本来源、土地使用权归属、物业管理、预防资源垄断及保护开发商建设积极性等方面,批驳了开发商所有观点。在论述国家所有的弊端和开发商所有的缺点的同时,也就论证了业主共有制的合理性。商品房地下室归业主共有后,必须由全体业主的代表机构——业主大会向房管部门履行产权登记以明确产权归属,向人防部门履行人防设备设施备案以便于监督管理,平时委托物业服务企业进行共有物业经营管理和维护,战时国家可依法征收、征用以发挥防空功能,战后由原主优先回购,从而解决目前产权和使用中的矛盾,实现商品房地下室平战两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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