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录/提纲:……
(一)上级专项计划资金
(二)县财政预算安排的资金
(三)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中按规定提取的城市廉租住房补充资金
(四)土地收益金按规定比例提取的资金
(五)社会捐赠的资金
(六)其他渠道筹集的资金
(一)政府出资新建的廉租住房
(二)直管公房中可用于廉租保障的住房
(三)单位腾空的可用于实物配租的住房
(四)政府出资收购的住房
(一)以行政划拨方式供应土地
(二)申请家庭人均现住房建筑面积不足10平方米(不含经鉴定为危房)
(三)申请家庭成员中至少有1人为当地非农业常住人口
(四)申请家庭成员之间有法定的赡养、抚养或抚养关系
二是住房面积不达标)条件的干部职工可以申请租住廉租住房
(一)户口薄、身份证、结婚证(丧偶或离异的提供相关证明)
(二)民政部门出具的最低生活保障证明
(三)家庭收入情况证明
(四)家庭住房情况证明
(五)家庭资产情况证明
(一)夫妻双方及未婚子女构成一个家庭单位
(三)复审:住房保障部门在15个工作日内完成对申请家庭的复审工作
(四)办理租金缴纳登记卡
(五)申请人持住房保障部门开具的《入住通知书》办理入住手续
(一)家庭人均居住面积8—10平方米的,每户每月补贴100元
(二)家庭人均居住面积6—8平方米的,每户每月补贴150元
(三)家庭人均居住面积6平方米以下的,每户每月补贴200元
(三)申请人将……
**县城镇廉租住房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国务院关于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若干意见》(国发〔2007〕24号)、《云南省人民政府贯彻国务院关于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若干意见的实施意见》(云政发〔2007〕183号)、《文山州人民政府贯彻省人民政府关于解决城镇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若干意见的实施办法》(文政发〔2008〕62号)及其他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县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县行政区域内城镇廉租住房的建设和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县廉租住房保障应当按照保证最低收入家庭基本住房需要为原则。
第四条 城镇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保障方式以发放租赁住房补贴为主,实物配租为辅。
本办法所称租赁住房补贴(以下简称租房补贴),是指县人民政府向符合条件的申请人按照规定的标准发放住房租金补贴,由其到市场上自行租赁住房。
本办法所称实物配租,是指县人民政府向符合廉租住房条件的申请人直接提供住房,并按照廉租住房租金标准收取租金。
已承租公房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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