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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质量技术监督局食品生产加工环节风险监控实施办法

发表时间:2009/6/5 13:16:59
目录/提纲:……
(一)收集、汇总、研究食品安全信息,并建立数据库
(二)制定全省风险监测计划,并组织实施
(三)组织专家对风险监测数据进行分析评估,研究制定后续处置措施
(四)指导市、县局对发现的食品安全问题采取后续处置措施
(五)组织专家撰写年度风险监测分析报告
(七)指导市、县局风险监控工作,开展风险监控业务培训
(一)收集、汇总并逐级报告食品安全信息,提出风险监测产品和项目的建议
(二)协助风险监测承检机构进行抽样
(三)对监测不合格样品的生产企业采取后续监管措施
(一)收集、研究食品安全信息,提出风险监测产品和项目的建议
(二)及时上报日常检验中发现的食品安全问题
(一)按照风险监测计划,制定抽样和检测工作方案,开展抽样和检测工作
(二)按规定报送监测结果和分析报告
(一)各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组织开展的食品监督抽查结果
(二)各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所属食品检验机构日常检验工作信息
(三)各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执法打假信息
(四)各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开展的年审、巡查、回访等日常监管信息
(五)其他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反映的信息
(六)消费者、行业内人士的投诉、举报信息
(七)有关科研机构、行业协会、社会组织、媒体等反映的信息
(二)违反国家标准超限量、超范围使用食品添加剂的
(四)使用不明物质加工食品的
(五)在食品生产加工过程中掺杂掺假的
(一)组织食……

  
  *省质量技术监督局食品生产加工环节
  风险监控实施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全省食品生产加工环节风险监控工作,及时发现和消除食品安全隐患,预防发生食品安全事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食品生产加工环节风险监控坚持“早预防、早发现、早跟踪、早控制”的原则,通过风险信息收集、监测、研究和预警,找出影响食品安全的行业性潜在隐患,采取有效监_制措施、消除食品安全危害,提高食品安全监管工作的预见性、科学性和有效性。
  第三条 食品生产加工环节风险监测的重点产品为我省生产的量大面广的食品、区域性食品、动物源性食品、特殊人群食品和特色食品,以及与食品密切接触的食品包装等食品相关产品;重点项目为非法添加的非食用物质、食品添加剂,原料带入的有毒有害物质,以及致病性微生物等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因素。
  第四条 省局建立食品生产加工环节风险监测信息报告制度,市、县局和所属
……(新文秘网https://www.wm114.cn省略651字,正式会员可完整阅读)…… 
、汇总并逐级报告食品安全信息,提出风险监测产品和项目的建议;
  (二)协助风险监测承检机构进行抽样;
  (三)对监测不合格样品的生产企业采取后续监管措施。
  第八条 各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所属食品检验机构负责收集、研究、报告食品安全信息,主要职责是:
  (一)收集、研究食品安全信息,提出风险监测产品和项目的建议;
  (二)及时上报日常检验中发现的食品安全问题。
  第九条 风险监测承检机构负责实施食品生产加工环节风险监测工作,主要职责是:
  (一)按照风险监测计划,制定抽样和检测工作方案,开展抽样和检测工作;
  (二)按规定报送监测结果和分析报告。
  第三章 风险监控工作的实施
  第十条 下列食品安全信息可作为食品生产加工环节风险监测信息的主要来源:
  (一)各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组织开展的食品监督抽查结果;
  (二)各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所属食品检验机构日常检验工作信息;
  (三)各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执法打假信息;
  (四)各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开展的年审、巡查、回访等日常监管信息;
  (五)其他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反映的信息;
  (六)消费者、行业内人士的投诉、举报信息;
  (七)有关科研机构、行业协会、社会组织、媒体等反映的信息。
  第十一条 下列食品安全信息可作为食品生产加工环节风险监测信息的主要内容:
  (一)食品、食品相关产品中的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重金属、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超出限量规定的;
  (二)违反国家标准超限量、超范围使用食品添加剂的;
  (三)用非食用原料加工食品,在食品中加入非食品用物质,或者将非食品当作食品的;
  (四)使用不明物质加工食品的;
  (五)在食品生产加工过程中掺杂掺假的;
  (六)食品及食品相关产品中含有标准中没有规定,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有毒有害物质的。
  第十二条 各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及所属食品检验机构发现本办法第十一条所列信息,应按下列原则处置:
  (一)属于《*省质量技术监督局食品质量安全预警与应急处置实施办法(暂行)》管理范围的,按其规定进行处置和报告;
  (二)属于《*省质量技术监督局生产加工环节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应急反应预案》管理范围的,按其规定进行处置和报告;
  (三)不属于本条前两项规定范围,已确定具体生产企业的,执法人员要对相关生产企业进行有效控制,开展执法检查和抽查,分析评估发生原因和危害性;对已生产的问题食品实施封存等措施,严防流入市场;对已销售的问题食品进行追查,通报工商等相关部门协查;对问题食品的原料查清来源,通报农业等相关部门协查。对生产企业依法采取责令停产、停止销售、责令召回、吊销生产许可证等措施。有关情况应在24小时内以书面形式报告当地政府,通报卫生部门,逐级上报省局。
  (四)不属于本条前两项规定范围,且不确定具体生产企业的,有关情况应在24小时内报告当地政府,通报卫生部门,逐级上报省局。
  第十三条 省局食品安全风险监控工作组接到食品安全信息后,应立即对信息的可靠性、食品安全问题的性质、可能涉及企业的范围等进行评估,按下列原则提出处置意见,报省局批准:
  (一)食品安全问题的信息可靠、性质清楚,属于我省食品生产企业个案的,按照本办法第十二条第三项处置;
  (二)食 ……(未完,全文共3617字,当前仅显示1826字,请阅读下面提示信息。收藏《省质量技术监督局食品生产加工环节风险监控实施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