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录/提纲:……
二是将产地“日本制造”改为“中国制造”
(三)项“擅自使用他人厂名厂址”的规定
一、对产地的“反向”伪造只是伪造产地行为的一种表现形式
二、“完全获得”和“实质性改变”是进口货物原产地的认定标准
三、《反不正当竞争法》在本案中的优先适用
三是《反不正当竞争法》中的经营者既包括生产者也包括销售者
一、逆向思维,举一反三
二、知己知彼,百战不殆
三、纳百家之言,换位思考
四、进一步加强对外资企业的监管
五、进一步加强和完善相关立法
……
____年初,**工商局经检队接举报,反央该辖区内某日资公司将从日本进口的水晶振动子(手机用配件)标签改换成“中国制造”后将产品销售给国内用户,请求工商部门予以查处。经查,该公司系日本某株式会社在**新区设立的子公司,企业类型为外商独资企业,工商部门核准的经营范围是:设计、生产销售水晶片、水晶振动子、……系列产品。当事人于____年度通过合法报关手续购进日本母公司生产的水晶振动子,经过检测,将产品包装上日文标注的母公司厂名厂址及“日本制造”字样的标签,用标有中文**公司厂名厂址及“中国制造”字样的标答覆盖后,分别销往**电子有限公司、**移动通信有限公司等__多家手机生产商,销售金额较大。
对于当事人改换产品厂名厂址及产地标签的行为如何定性和适用法律,工商部门有着多种不同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通常查处的冒用厂名厂址及伪造产地案多为“国货”冒充“洋货”,或者小城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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