局属各股室、各施工企业、房地产开发公司:
为进一步加强建筑节能的监督管理,确保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和有关管理措施的落实,进一步推动我县建筑节能工作深入开展,根据《**市贯彻民用建筑节能条例实施方案》(昭建联发发[2009]95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局工作实际特制定如下实施方案:
一、工作目标
1、加快发展新型墙体材料,加强新型保温隔热材料和新型节能设备及新工艺、新技术在建筑节能工作中的推广和应用,构建新型建筑体系。
2、确保全县民用建筑实施节能50%的设计标准。
3、确保县城区范围内建筑节能设计率达100%。
4、确保县城区范围内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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材料)实施备案管理及推广应用工作。
(3)新建、改建、扩建项目在竣工验收时,组织对建筑节能部分工程进行专项验收。施工单位必须填写好《**县建筑节能专项验收登记表》,经节能办公室审核,并报局领导审批后方可对工程进行竣工验收备案。
(4)组织管理及协调我县建筑节能
调研、宣传、培训以及统计工作。负责牵头组织建筑节能专项检查,建立监督举报制度,受理公众举报投诉等。
2、总工室
负责对设计和施工图审查过程中建筑节能执行情况的监督管理,对建筑节能工作进行监督和指导,负责建筑节能初步设计方案的审批,把好建筑节能技术关。
3、招标办
负责建筑节能项目消耗量标准及有关计价规则编制的监督和管理。
4、政务中心、九华分局、易俗河分局
在核发施工许可证时,负责审核施工图的建筑节能设计是否图审合格,把好建筑节能工作的入口关。
5、质安站
制定并完善建筑节能工作质量安全监督管理细则,加强建筑节能分项工程质量的监督和检查,配合节能办严格按照《建筑节能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和相关规定进行节能验收。
6、检测中心
负责对建筑节能原材料进行检测及成品的质量检测。
7、房改房建办
加强对房地产开发企业执行建筑节能政策及标准的监督指导。
8、城镇化管理办公室
负责乡镇及
农村建筑节能的推广应用。
8、执法队
负责对不执行或擅自降低建筑节能设计标准的单位和工程项目,根据《节约能源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_令第530号《民用建筑节能条例》等进行严肃查处,依法查处建设、设计、图审、施工、监理单位以及工程检测机构等责任主体违反建筑节能政策及规范标准的行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和有关规范性文件要求,提出行政处罚意见。
9、建工股
在核发备案证时,负责审核该工程是否按规定进行了建筑节能的专项验收,把好建筑节能的出口关。
10、档案馆
负责建筑工程节能档案的收集、归档工作。
四、建筑节能的实施管理和专项验收办法
1、实施建筑节能的施工单位,应在节能工程施工前先制定节能专项施工方案,报质安站和监理批准后方可实施,并报送县节能办备案。
2、实施建筑节能的施工单位,在施工工程中应接受质量监督部门的监督和县节能办的专项检查,包括对工程实体检查和资料的查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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