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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我国商业秘密的民法保护

发表时间:2010/10/4 12:06:02
目录/提纲:……
一、商业秘密的认定
(一)商业秘密的概念
(二)商业秘密的法律特征
1、秘密性,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且权利人对该信息采取了保密措施
2、实用性,是指应具有的确定的可应用性
(三)商业秘密的范围
二、我国关于保护商业秘密的法律和做出的相关国际承诺
三、加强我国商业秘密民法保护的必要性
(一)加强商业秘密的民法保护,是维护商业秘密权利人合法权益的需要
(二)加强商业秘密的民法保护,是维护社会正常的市场竞争秩序的需要
(三)加强商业秘密的民法保护,是我国参与世界经济一体化的需要
(四)加强商业秘密的民法保护,是提高商业秘密法律保护整体效果的需要
四、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及认定
(一)商业秘密的侵权行为
1、以盗窃、利诱、胁迫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权利人的商业秘密
2、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以不正当手段获取的权利人的商业秘密
(二)商业秘密侵权行为的认定
五、侵犯商业秘密应承担的民事责任
(一)侵犯商业秘密民事责任的认定
1、行为人实施了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
2、行为人给商业秘密权利人造成了损害
3、侵权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有因果关系
4、行为人主观上有过错
(二)承担侵犯商业秘密民事责任的方式
1、违约责任
2、侵权责任
……
论我国商业秘密的民法保护

内容提要: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商业秘密越来越成为市场竞争中极其重要的因素。而民法保护作为商业秘密法律保护的一个重要环节,对于保护商业秘密权利人的合法权益,维护正常的市场竞争环境,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本文依据我国现行法律法规,论述商业秘密的认定,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以及应承担的民事责任。
关键词:商业秘密 侵权行为 民事责任

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_是我国经济_改革的目标,竞争作为市场经济的灵魂不可避免地存在于各类经济活动当中,尤其是在信息化时代的今天,竞争的优势越来越取决于竞争者所享有的由各种经营信息和技术信息组成的商业秘密。然而长期以来,我国经营者等相关人员对商业秘密的保护意识非常淡薄。充分运用法律武器,维护社会正常的公平竞争秩序,保护商业秘密权利人的合法权益,已成为全社会的呼声。我国已加入WTO,必须遵守《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Trips协议),并按照该协议的要求给予商业秘密全面的法律保护。
一、商业秘密的认定
(一)商业秘密的概念。关于商业秘密,世界各国有着各种不同的理解。世界贸易组织《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Trips协议)将其称为“未公开的信息”;美国《不正当竞争重述》定义为“能被应用于商业活动或其他事业中,并具有提供现实或潜在的经济优势的足够的价值和秘密性的任何信息。”①日本《不正当竞争防止法》将其定义为“对于商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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