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录/提纲:……
(一)不直接从事行政执法工作的
(二)未经考试或考试不合格的
(三)因违法或违纪正在接受审查的
(四)受行政处分后不满1年的
(一)调离执法岗位的
(二)退休的、辞去公职或者被开除公职的
(三)到期未经年审或者年审不合格的
(四)被吊销执法证的
(五)发证机关认为应当收回的
(一)组织和实施行政执法监督检查工作
(二)考核行政执法人员的执法工作
(四)对行政执法和监督检查进行调查研究,组织经验交流
(五)完成局领导交办的其他行政执法监督事项
(一)行政执法主体是否合法,执法人员是否以局的名义作出具体行政行为
(三)局发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
(四)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适当性
(五)行政执法人员在行政执法过程中,是否履行了法定程序
(六)执法制度和执法队伍建设情况
(七)其他需要监督的事项
(一)行政执法主体不合法,应纠正或予以撤销
(二)具体行政行为违法或不当的,应予以纠正或撤销
(三)行政执法违反法定程序的,应予以纠正或撤销
(一)实施行政执法的主体资格
(二)行政执法的法律依据
(三)行政执法主体的职责
(四)行政执法的工作程序
(五)行政相对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和应承担的义务
(六)申诉、控告、举报的方式、途径
(七)其他依法应当公示的事项
(一)是否具有相应的法定职权
(二)是否与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的方针、政策相抵触……
县物价局行政执法责任制七项相关制度
物价局行政执法主体资格和行政执法人员资格制度
物价局行政执法监督检查制度
物价局行政执法程序制度
物价局价格行政执法公示制度
物价局行政执法审核制度
物价局价格投诉举报制度
物价局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制度
**县物价局行政执法主体资格和行政执法人员资格制度
第一条 为明确行政执法主体资格,解决行政执法人员资格条件、资格确认的程序、执法证件管理和对行政执法人员的监督管理等方面的问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和《安徽省行政执法人员资格认证和行政执法证件发放管理办法》等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县物价局具有行政执法主体资格,是对外行使行政职权、进行价格行政管理和服务的唯一主体,一切行政执法行为均以**县物价局名义作出。
第三条 **县物价局局属各单位都不是独立法人,均不得以自己名义独立行使行政执法权,否则承担相应责任。
第四条 凡从事价格行政执法工作的人员,必须持有合法有效的《安徽省行政执法证》,方可从事价格行政执法工作。
第五条 凡从事价格行政执法工作的人员,必须参加全省统一的行政执法资格考试并成绩合格,方可取得安徽省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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