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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税收执法责任追究问题的思考

发表时间:2016/2/22 14:21:53

关于税收执法责任追究问题的思考

随着税收执法责任追究工作的不断深入,一人多岗、能者多劳、多劳多罚的现象依然存在,重检查、轻处罚,甚至明罚暗补的情况仍有发生,诸如此类的问题,既不利于充分调动税务人员的工作积极性和主动性,也成为阻碍税收执法责任追究工作顺利开展的主要“瓶颈”。为此,笔者针对税收执法责任追究工作中存在的难点、热点问题,在此作一些粗浅探讨。
关于一人多岗问题
一人多岗问题是税收执法责任追究中普遍存在的一种现象。由于各执法单位的人员配置多少、各执法岗位工作量的大小以及各执法人员的素质高低等因素,在一些执法单位中,对那些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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位设基分100分。……每个岗位考核的实得分为基分减扣分之差。……一人多岗的,按每个岗位考核后的实得分除以岗位数计算”。假设张三有4个执法岗位,每个执法岗位均扣10分,共扣40分,张三的实得分为90分;李四只有1个执法岗位,李四也是扣10分,两人的年度奖金应该是一样的(两人在各执法岗位中都出现了差错,均不能享受岗位津贴)。
而事实上,张三因为执法岗位多,工作量相对较大,工作中出现差错的概率也大。而李四因为执法岗位少,工作相对集中,因而工作中出现差错的概率也就相对减少。这样,在客观上就存在“多做多罚、少做少罚”的现象。为此,笔者认为,在进行内部考核时,可以实行比例递减扣分法。计算公式如下:
考核实得分=100-{内部考核扣分总和÷N*[1-(N-1)*10%]}
注:N为该执法人员的实有岗位数。
也就是说,在每个执法岗位扣分相同(假设为10分)的情况下,有4个执法岗位的张三得分(93分)要略高于只有1个执法岗位的李四得分(90分)。这样,既可以消除“多做多罚、少做少罚”的弊端,有利于调动广大执法人员工作的积极性,又充分体现了多劳多得的分配原则。
关于“明罚暗补”问题
少数执法单位在税收执法责任追究工作考核中存在思想认识不清、工作打不破情面的现象,以补代罚,明罚暗补,税收执法责任追究处以的罚款以另一种方式返回到被罚者手中。导致税收执法责任追究工作推行不力,甚至流于形式。笔者认为,要改变“明罚暗补”的现象,各县(市、区)局应在银行设置税收执法责任追究专项资金账户,凡与税收执法责任追究工作有关的各种资金,包括各县(市、区)局对各执法单位(比如分局)的执法责任追究罚款和各执法单位对执法人员的执法责任追究罚款,均应按规定统一存入该账户。而县(市、区)局和各单位的该项罚款则在年终作为一项奖金,平均分配给全局当年达到“优秀”等级的执法人员。这样,各执法单位就无法将内部罚款以其它方式返还给执法责任追究工作中表现平平甚至“不合格”的执法人员。
关于年度考评中的“剪刀差”问题
所谓年度考评上的“剪刀差”,是一种的的确确存在但未引起大家注意的现象,即在日常税收执法责任追究工作中,有的执法单位(或个人)名列前茅,而在年度岗位目标责任制考核时,该 ……(未完,全文共1894字,当前仅显示1204字,请阅读下面提示信息。收藏《关于税收执法责任追究问题的思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