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防范和化解征地矛盾纠纷工作机制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有效防范和化解征地补偿、农房拆迁矛盾纠纷,依法维护征地补偿、农房拆迁正常秩序,保护各方当事人合法权益,根据土地管理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工作机制。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征地主体与被征地集体、农户之间涉及征地面积、地类及补偿标准,农房拆迁补偿安置面积、拆迁补偿安置方式及标准等矛盾纠纷的防范和化解,适用本机制。
第三条 防范和化解征地补偿、农房拆迁矛盾纠纷,执行“属地管理、分级负责,谁主管、谁负责”的规定,遵循“条块结合,以块为主”,“一岗双责”和“调解优先”的原则。
第四条 调解化解征地补偿、农房拆迁矛盾纠纷实行无偿原则,不收取当事人任何费用。
第二章 征地矛盾纠纷防范机制
第五条 征收征用
农村集体土地,必须依法上报征地审批手续,依法取得征地批准文件;严格按照批准的征地补偿、农房拆迁标准和法律规定的程序实施。
第六条 实施土地征收及农房拆迁前,由区县政府、园区管委会分管征地拆迁工作的领导,组织相关部门共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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