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治视域中的法律职业伦理
[摘要] 法律职业伦理对于职业共同体及法治国家, 具有重要意义。法律职业伦理的大部分内容与法律程序有关, 可称为“程序伦理”。在功能上, 法律职业伦理具有职业
意识形态的特征。法律职业伦理促进了法律职业及其共同体的职业认同, 并有助于法治国家的建构。
[关键词] 法律职业伦理; 职业意识形态; 法治
构建法律职业共同体, 通过法律职业及其共同体的努力推进我国法治进程, 不但是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理论诉求, 也愈来愈成为法治实践的重要特征。然而, 在当前双轨并行的情况下, 由于多种原因, 法律职业及其共同体面临着内部的自我否定和外部的不信任[1], 法律职业伦理已经成为当下法治建设中日益突出的问题。
一、法律职业伦理辨析
“伦理”在中_语境中有不同的涵义。英文中
的ethics 源自希腊文ethos, 意指本质、人格、风俗或
习惯。在汉语中, “伦”训为“辈”, 引申为秩序、规律和
位差, 即人与人之间的关系定位。“伦理”通常指人们
生活关系中的原则和规范[2]。西文的“伦理”侧重表
述伦理的知性面向, 而汉语的“伦理”侧重表述伦理
的感性面向。比如, 苏格拉底就“明确肯定理性知识
在人的道德行为中的决定性作用”[3], 孔子则认为
“知之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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