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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文:行政事业单位税收流失的法律规制

发表时间:2014/4/29 18:56:39
目录/提纲:……
一、案情简介
二、稽查处理结果
三、原因分析
三是部分行政事业单位存在欠税清理难的问题
(一)纳税意识淡薄
(二)税法宣传不到位
(三)征管手段相对滞后
(四)代扣代缴制度不健全
(五)执法刚性不强
四、防止税收流失的法律规制
(一)加强税法宣传,进一步增强纳税意识
(二)加强发票管理,有效堵塞税款流失
(三)建立申报制度,主动履行纳税义务
(四)坚持依法治税,营造公平的税收环境
(五)加强部门协作,加速推进综合治税进程
……
论文:行政事业单位税收流失的法律规制

   摘要:行政事业单位依法纳税,对提高依法治税水平、维护税收公平原则有着十分重要的意义。税务机关要充分利用多种形式广泛开展税法宣传和政策辅导,积极主动地为行政事业单位提供纳税咨询服务。行政事业单位应认真履行纳税义务和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义务,保障地方税收及时、足额收缴入库。
   关键词:行政事业单位;依法纳税;税收公平
   
    一、案情简介
    2006年3月,某县地税局根据稽查计划安排,对本辖区**行政事业单位2004年1月1日至2005年12月31日期间执行税法的情况进行纳税检查,并于2006年3月6日下达了稽查通知书。在检查过程中,主要采用了详查法和逆查法等检查方法,全面认真地审核了该单位的原始票据、会计凭证以及有关资料,重点检查了地方各税等纳税情况,发现以下偷税问题:1.该单位2004年度收取下属单位的交款82.09万元,应缴未缴营业税4.11万元,城建税2052元,教育费附加1231元;收取其他收入27.65万元,应缴未缴营业税1.38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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款。共查补入库税款22.81万元,加收滞纳金1.41万元,罚款22.19万元,合计46.41万元。
    三、原因分析
    随着市场经济的逐步建立,行政事业单位运行机制发生了很大变化,行政事业单位经营性收费项目不断增加,有的行政性收费,变成了经营性服务性收费,有的义务服务变成了有偿服务。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有关行政事业性收费营业税政策的规定,凡未纳入中央及省级财政部门预算管理或财政专户管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以及行政事业单位经营性收入均应按税法规定申报缴纳营业税。但目前行政事业单位各项收费征、免营业税的界限不清,涉及征税的收费项目应缴营业税的行政事业单位很少主动到税务机关申报,大部分未纳入正常的税务管理,且应税收费项目没有税务发票,大多使用行政事业性收费收据,有的甚至用自制收据,逃避国家税收。目前行政事业单位税收征管普遍存在抵触情绪大,纳税意识淡薄,关系难协调,税款征收难的问题。表现在以下几方面:一是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力度不够,只对工资表内工资扣交了个税,而对工资外收入,如奖金、加班补助、交通补助等项目不扣个人所得税,由于其发放渠道比较隐蔽,因而给税务检查带来很大困难,造成大量税收流失。二是按照税收政策规定,行政事业性收费应征收营业税、其中介机构(代理、评估)、自收自支单位应征收房产税、土地使用税、企业所得税、行政事业单位出租房屋应缴纳房屋租赁税收,但在具体实施过程中阻力较大,许多单位不配合,由于行政事业单位不是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因而税务部门无法采取税收保全和强制执行措施,导致税收大量流失。三是部分行政事业单位存在欠税清理难的问题。
    导致行政事业单位税收流失问题的原因是多方面的,从本案的情况来看,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一)纳税意识淡薄
    由于一些行政事业单位长期以来未纳过税,税收观念较差,总认为自己也是吃“皇粮”的,不需缴纳任何税收,错误认为纳税是企业、工厂、商店、平民百姓的事,“官方”无须纳税,这种观念对其履行纳税义务起到了消极影响。因此,他们对应依法缴纳税收置之不理,对依法必须履行的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的义务认为是帮税务机关的忙,扣缴不扣缴无所谓。
    (二)税法宣传不到位
    尽管税法宣传年年造声势,如贴标语、发传单、举行咨询,但税法宣传活动只停留在表面,对事不对人,结果花费大、成效小,纳税人听之轻松,忘之脑后。由于纳税事项没有深入细致地宣传、告知到纳税人的心里,由此纳税人对应要缴什么税、如何交、纳税程序不清楚,造成应缴未缴。行政事业单位习惯上认为不需纳税,新税制实施后行政事业单位非预算专户管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经营收入、店租收入等应依法纳税以及履行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义务并没有宣传落实到位,以致行政事业单位未按规定自觉申报纳税。
    (三)征管手段相对滞后
    一些行政事业单位财务、会计处理不象企业那样健全、规范,造成部分收入隐蔽性强,税源监控难度大,纳税人又不主动如实申报,加上税务部门“硬件”条件有限,缺乏必要的信息技术支持,不能准确核实计税标准,征管手段乏力。
    (四)代扣代缴制度不健全
    由于目前全社会依法纳税的意识淡薄,应税信息互通不灵,我国还缺乏一个完善的社会化协税护税网络,对不履行义务的单位和个人惩处无法到位,影响了税收征管执法的严肃性,使税法规定的代扣代缴义务难以有效执行。
    (五)执法刚性不强
    尽管新征管法赋予税务机关诸多的执法权,但对一些也是权力、执法机关的行政事业单位来说,由于其所处的同属政府管理部门,都是吃“公家饭”的特定社会位置,在工作关系方面与政府领导、部门有较多的接触和来往,彼此熟悉,税务机关在征收税款时碍于某些政府部门的干预,只能收多少算多少。税务机关查处的行政事业单位偷税、欠税,除要求补缴税款外,一般只处以少量罚款,更 ……(未完,全文共5908字,当前仅显示2074字,请阅读下面提示信息。收藏《论文:行政事业单位税收流失的法律规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