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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论中国外资准入的法律监管机制

发表时间:2014/12/10 8:32:40
目录/提纲:……
一、立法现状
(一)、国内立法
(二)、双边投资条约方面
(三)、入世的市场准入承诺方面
二、我国的外资准入法律监管机制
(二)、我国相关法律对外资准入设置了一些法定条件
(三)、外资进入中国需要经过五个审批步骤
5、投资者凭审批机关颁发的证书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企业等级注册手续
三、外国的外资准入法律监管机制
2、从开放到实行某种限制
3、从保守到逐步开放
四、我国外资准入法律管制的不足
(一)、立法权限分散、多层次立法、多种法律渊源并存,缺乏系统性,甚至相互矛盾
(二)、缺乏严谨性、一致性
(三)、欠缺导向性
(一)、大量国内资金闲置
(二)、外资投向不合理
(三)、外商对我国一些行业控制突出
(四)、外资企业污染严重,整体效益不理想
五、我国外资准入法律的立法完善
(一)、立法_方面
(二)、立法导向作用方面
(三)、服务业的准入方面
……
试论中国外资准入的法律监管机制

三鹿奶粉事件终于告一段落,但究其原因,我想,中国入世后外资大量涌入所带来的冲击必是其中重要的原因之一。为了增加国民待遇,维护投资方的经济利益,提高本国的竞争力,发展本国的民族产业,促进和带动国民经济的增长,对外资准入的法律监管变得日趋重要。
一、立法现状
从计划经济时“摸着石头过河”到2003年我国成功入世,中国已经在许多领域,尤其是服务业领域,作出了许多市场准入的承诺,同时作出了许多配套的经济_和法律制度的改革,中国开始注重国民待遇问题和投资措施问题,并考虑在投资领域推行国民待遇和及时废除与TRIMs协议冲突的投资措施。
我国的国内立法、对外签订的双边投资条约和加入WTO时所作的承诺,完整地构成了我国的投资准入法律体系。
(一)、国内立法
国内立法的第一层次立法是宪法性规范,我国宪法序言宣示“中国坚持独立自主的对外政策,坚持相互尊重主权和领土完整、互不侵犯、互不干涉内政、平等互利、和平共处的五项原则,发展同各国外交关系和经济、文化的交流”,且宪法第十八条进一步规定了利用外资举办企业的形式,并规定外国投资和外国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受中国法律的保护。这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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并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等六类。限制类外商投资项目有不利于节约资源和改善生态环境的;从事国家规定实行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勘探、开采的;技术水平落后的;属于国家逐步开放的产业的;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等五类。禁止类外商投资项目有危hai国jia安全或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对环境造成污染损害,破坏自然资源或者损害人体健康的;占用大量耕地,不利于保护、开发土地资源;危害军事设施安全和使用效能的;运用我国特有工艺或者技术生产产品的;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等六类。不属于鼓励类、限制类和禁止类的投资项目,为允许类投资项目。
(二)、我国相关法律对外资准入设置了一些法定条件
1、对投资者的资格要求,即对外国投资者的经营规模、经营业务、经营历史和经营人才等方面的要求作了限定。如1995年《外国投资国际活跃代理企业审批办法》第九条第2款规定“设立外商投资国际货运代理企业的中外投资者须有三年以上经营历史,有与申办业务相适应的经营管理人员及专业人员,有较稳定的资源,有一定数量的货运代理网络”。
2、对当地股权的要求,即对外商投资项目规定,包括“限于合资、合作”、“中方控股”或“中方相对控股”。
3、在最低注册资本要求方面,我国外资准入法对合资企业、合作企业和外资企业,没有最低注册资本的限制,但对外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则要求了最低限额为人民币3000万。此外,中国最新颁布的有关专项外资立法规定了在某些行业设立外商投资企业的最低资本额要求,例如《设立对外贸易公司暂行办法》第4条第3款规定的中外合资外贸公司的最低注册资本为1亿元人民币。
(三)、外资进入中国需要经过五个审批步骤
对于外国投资的审查和批准是关系本国经济发展根本利益的问题。中国对外资进入的审批采取的是“许可主义原则”,即外商投资企业的设立必须经过中国政府审批机关的批准,这一般需要五个步骤:
1、立项,即中国投资者就准备同外国投资者举办合营企业、合作企业,或者外国投资者就准备独办外资企业,起草项目建议书和初步可行性研究报告并上报企业主管部门审查,主管部门同意后转报审批机关;
2、呈报设立企业的项目建议书,经有关部门(计划部门或技术改造管理部门)批准后,投资各方才能进行以项目可行性要就为中心的各项工作;
3、呈报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经批准后投资各方可商签设立企业的合同、章程等法律文书;
4、呈报设立企业的合同、章程,经外经贸部门批准后由审批机关颁发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
5、投资者凭审批机关颁发的证书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企业等级注册手续。
只有经过了这五个步骤,外商投资企业才能在中国设立。
三、外国的外资准入法律监管机制
由于各国社会、政治情况的差别,经济结构、经济_、经济发展水平,甚至文化传统的差异,都会直接或间接的决定或制约该国对外来投资的态度,决定着该国的外资政策与外资准入立法,从而影响着整个投资环境。因此,了解各国的外资准入立法状况及外资法制结构,对于进一步扩大我国的对外投资规模、化解我国对外投资的各种风险、加强我国对外投资的保护尤为重要。
世界上发达国家的外资准入立法大致可以分为三种类型:
1、始终采取完全开放政策,外资_进出,完全适用国民待遇,较少限制,这样,就没有专门的外资法,一般也就没有审批制度。美国是典型的此类国家。美国尚没有一部正式的外国投资法,美国政府对外资基本上采取“门户开放”政策,它的总原则是鼓励外来投资者来美国投资,给予外资以“国民待遇”。但美国在积极推进服务贸易_化的同时,对自己不具有竞争优势的服务行业和敏感性服务行业的市场准入却设置了很多障碍。在美国,外国投资者在自然资源和能源、农业和房地产业、通讯业、航空业、海运业、银行业、保险业、国防工业等领域的投资都受到美国法律的不同程度的限制,或者禁止涉足;或者是须向有关部门报告,申领许可证;或者是对外国投资者持有股份的比例有最高额度的限制,等等。
2、从开放到实行某种限制。有的发达国家曾一直实行开放政策,但到70年代以后,对外资准入开始实施程度不同的限制,有的还制定了关于外国投资的法律,专门调整外资关系,并设立外资审批机构,这类国 ……(未完,全文共8215字,当前仅显示2244字,请阅读下面提示信息。收藏《试论中国外资准入的法律监管机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