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录/提纲:……
一、征税权的文献回顾2
二、征税权的法律界定是界定市场与政府边界的制度安排3
三、征税权:法律界定还是由行政管理?6
四、中国的征税权9
五、征税权改革的原则16
一、征税权的文献回顾
二、征税权的法律界定是界定市场与政府边界的制度安排
三、征税权:法律界定还是由行政管理?
四、中国的征税权
五、征税权改革的原则
……
论文:征税权的法律界定:政府与市场界限的制度安排
导言 1
一、征税权的文献回顾 2
二、征税权的法律界定是界定市场与政府边界的制度安排 3
1.为什么政府拥有征税权? 3
2.征税权是界定市场与政府边界的制度安排 4
三、征税权:法律界定还是由行政管理? 6
1.为什么要限制行政部门的征税权? 6
2. 征税权制度安排的法律界定:市场经济的兴起和发展的经验证据 7
四、中国的征税权 9
1.征税权 9
2.政府收费权分散弥漫在整个行政系统 14
五、征税权改革的原则 16
摘要:税收是政府所提供的公共产品的价格,体现着政府和社会微观经济主体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征税权的法律界定是界定市场与政府边界的制度安排,政府征税权和私人财产权之间是此消彼长的关系。从历史经验看,征税权制度安排的法律界定是市场经济的兴起和发展的必要条件。从现实来看,成熟健康市场经济国家的征税权属于人民所有。对中国的征税权的经验研究表明,中国的征税权主要集中在行政系统,因此征税权改革要求征税权回归立法系统、对行政系统征税授权要明确而且有限、政府税收收入支出要透明。
关键词: 市场 政府 征税权 财产权
导言
本文讨论的对象是征税权,我们试图提出一个观点:征税权的法律界定是市场和政府的界限的制度安排。
税是国家通过政治权力对微观主体强制征收的费用,包括古代的税赋、贡赋、徭役,也包括现代政府征收的各种类型的税和费。
在市场经济中,政府提供公共产品,例如公正和保护。微观经济主体缴纳税收作为公共产品的支付,税是公共产品的价格,是微观经济主体和政府交换公共产品的产物。
从这个角度来说,税、租、利润是不同的。
……(新文秘网https://www.wm114.cn省略1137字,正式会员可完整阅读)……
明政府征税需要人民代表大会同意和批准的规定,没有明确人民代表大会税收立法的专有权。这导致税收立法‘越权’的现象;没有限定税收的委托立法权,导致税收法律、法规‘失据’的现象;没有对纳税人的权利作出明确的规定,行_力过分干预税收过程的现象比较严重;没有明确规定政府必须依法征税,导致税收执法行为规范的扭曲。
3.征税权法律界定是政治_改革的一个逻辑起点。
韦森(2008)认为,构建税收法定的政治制度以及政府税收的具体征收和用途要经代议制机构(人大)审定批准的_排,可能成为未来中国新政治_建设的一个逻辑起点。
二、征税权的法律界定是界定市场与政府边界的制度安排
1.为什么政府拥有征税权?
税既是公共产品的价格,就体现着政府和社会公众的交换关系,是他们之间进行的权利的相互交换。通常认为,现代市场经济条件下政府的公共事务范围大致可以分为两大类:应对市场失灵和增进公共公平。在应对市场失灵方面:政府的最小功能是提供公共产品,例如:国防、法律与秩序、产权、宏观调控和公共卫生。中等范围的职能包括:第一,解决外部性问题,例如:基础教育和环境保护;第二,垄断规制,包括:公共设施管理和反托拉斯政策。第三,克服不完全信息,例如:健康、生命和养老金保险、金融监管和消费者保护。政府的积极职能包括:协调私人领域的活动,例如:建设市场、实施正确的产业政策,这是所谓的市场增进论(市场补充论),即政府政策的职能在于促进或者补充民间部门的功能。市场增进论强调的是一种机制,通过这种机制,政府政策目标被定位于改善民间部门解决协调问题和克服其他市场缺陷的能力。[ 青木昌彦等. 政府在东亚经济发展中的作用. 北京:中国经济出版社1998。] 政府在促进公平方面:最小职能包括:保护穷人,例如:反贫困计划和减灾赈灾。中等职能指提供社会保险,例如:再分配的养老金、家庭补贴、失业保险。积极职能指再分配,例如资产再分配。[ World Bank. World Development Report 1997: The state in a changing world. pp27。] 现代市场经济中的政府需要通过征税获取处理这些公共事务所需要的资源,这是市场经济中政府征税的理由。
政府征税的合法性来源于政府能够提供稳定的、质、量有保障的、与税收等价的公共产品和公共服务,使微观市场主体形成稳定的预期。如果税收随意变化、或者不提供相应的公共产品,则政府和匪帮无异了。如果政府对公共产品的提供不是稳定的、与税收不等价,则政府和黑社会无异了。税负的高低与提供的公共产品和公共服务的规模、效率,或者说所提供的公共产品和公共服务的成本联系在一起,与政府运转的行政效率、政府的规模联系在一起。恰当的税率是公共产品的均衡价格。税收过高或者过低,超出了公共产品和服务的均衡价格,则对市场形成损害。
2.征税权是界定市场与政府边界的制度安排
现代市场经济国家是“税收国家(ta* state)”。从理论上说,国家没有财产,私人有财产,国家通过税收来征得私人市场经济的财富。因此,从逻辑上说,私人财产所有权先于国家征税权,只有保证了私人财产权,国家征税权才有意义。法学研究认为,税法和私法在本质上是统一的,税法的本原在于对私人财产权的确认和保障。[ 李刚、丛中笑. 税法与私法关系探源——对(私人)财产权的确认和保障. 法制与社会发展. 2003年第6期。] 这种观点实际上也说明了征税权和财产权的对应关系。
从产权的角度看,税收在本质上是国家凭借政治权力对市场微观经济主体私人所有的生产要素、产品和服务的收益权进行一定程度的强制性支配,征税权是对私人财产权的侵犯。市场经济是平等自愿交换的经济,平等自愿交换意味着财产所有权属的交换,也意味着微观主体对自身、对生产要素拥有“绝对的财产权利”。市场经济中的公共产品和服务在本质上是私人财产权和国家征税权的交换。在一个极端上,国家对私人财产权中的收益权进行完全的支配,也就等于国家完全剥夺了私人财产权。这种情况下,就无所谓私人财产权了。在另一个极端,市场微观经济主体拥有绝对的、完全的财产权,国家没有任何支配权,在这种情况下,由市场主体而不是由国家提供财产权防卫和保护。极端_主义的学者认为,市场经济中的公共事务,例如:对财产所有权的保护和防卫服务是可以通过市场自发供给的[ 穆雷·罗斯巴德(Murray N. Rothbard). 权力与市场(中译本).新星出版社.2007。],对财产所有权保护、防卫服务的需求和供给之间可以进行平等自愿的等价交换。这种观点至少说明市场经济中的财产保护和防卫服务,进而市场经济中的公共产品和公共服务价格应该是供求双方谈判的结果,不应该仅仅由一方来确定,而且有一个均衡价格可以作为理想中的价格标准。
图1中的坐标平面上,横轴表示私人财产权强度,在坐标原点上,私人财产权强度为0,国家对经济资源和经济活动进行完全的控制,这是马克思理论中人类社会的早期原始共产主义以及理想的计划经济_的情形。在坐标点1上,私人财产权强度为1,私人具有绝对的财产权,国家没有任何支配权,这是极端_主义者的理想境界。
在现实中,政府事实上拥有大部分的征税权,税收具有强制性。国家关于征税权的制度安排把私人财产的部分收益权转变为国家所有,国家税收的强制性事实上弱化了微观市场主体的绝对私人财产权,使私人财产权强度介于0到1之间。而且国家关于征税权的制度安排决定了私人财产权在[0,1]区间的位置。在抽象的层次上,一个合理、健康的市场经济_下,政府和市场的边界是由征税权决定的。征税权的制度安排将政府征税权界定到哪里,相应地,微观市场主体的财产权就同时被确定到相对的位置,二者的关系,犹如一枚硬币的两面。征税权的界定成为市场和政府界限划分的制度安排。
征税权和私人财产权之间的这种关系可以用一个简单的示性函数来表达:
其中,PR表示微观主体的私人产权,TA表示征税权的制度安排。当政府拥有完全的 ……(未完,全文共17762字,当前仅显示3195字,请阅读下面提示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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