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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哲学社会科学创新能力的构成

发表时间:2011/6/17 16:00:15

论哲学社会科学创新能力的构成
  
  哲学社会科学创新的能力实质上是主体在对象性活动中改变现存事物、创造新的事物的本
  质力量在发展哲学社会科学上的表现,主要指哲学社会科学创新主体为适应社会时代需要和理论自身发展的需要,对已有哲学社会科学理论与体系的推进和发展,这是一种系统整合而非与某种具体能力并列的一种能力,主要表征为提出新理论、发展新方法、发现新材料和完善既有理论等,也即实现胡锦涛同志在党的十七大报告中,对于繁荣发展哲学社会科学提到的“学科体系、学术观点、科研方法创新”①。随着全球化、社会化的高度发展,哲学社会科学自身的发展也是高度分化与日趋交叉融合,哲学社会科学的发展与创新如何把握或创造社会需求、回应时代吁求,引领社会潮流和舆论导向日益提上议程。在此背景之下,哲学社会科学创新的主体已经无法像过去那样仅凭个体研究者兴趣来担当,机构(企业和科研单位)和国家(政府)尤其在资源整合和制度保障等方面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故哲学社会科学创新能力的主体囊括这三种层次的主体。科学研究的本质就在于创新,而江泽民同志早在1995年就指出:“创新是一个民族进步的灵魂,是国家兴旺发达的不竭动力”②,将之上升到民族、国家进步发展的战略高度,任何创新的关键都在于自主创新能力的提升。由于哲学社会科学创新主要是理论创新或者说创新的最终成果绝大多数以理论形态方式来呈现,所以哲学社会科学创新能力的构成主要由创新主体取得创新理论成就的知识转化能力、人格品性素质、思想观念意识以及社会_机制构成,前三者是从事哲学社会科学创新的个体研究者必须具备的基本能力和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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