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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卫生局行政处罚裁量标准(医师执业管理部分)

发表时间:2011/8/3 20:56:29
目录/提纲:……
一、未经批准擅自开办医疗机构行医或者非医师行医的
(一)处罚裁量标准
(二)处罚的法律依据
二、医师在执业活动中,违反卫生行政规章制度或者技术操作规范,造成严重后果的
(一)处罚裁量标准
(二)处罚的法律依据
三、医师在执业活动中,违反卫生行政规章制度或者技术操作规范,造成医疗责任事故的
(一)处罚裁量标准
(二)处罚的法律依据
(三)项和《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五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
(一)处罚裁量标准
(二)处罚的法律依据
五、利用职务之便,索取、非法收受患者财物或者牟取其他不正当利益的
(一)处罚裁量标准
(二)处罚的法律依据
六、使用未经批准使用的药品、消毒药剂和医疗器械的
(一)处罚裁量标准
(二)处罚的法律依据
七、不按照规定使用麻醉药品、医疗用毒性药品、精神药品和放射性药品的
(一)处罚裁量标准
(二)处罚的法律依据
八、未经患者或者其家属同意,对患者进行实验性临床医疗的
(一)处罚裁量标准
(二)处罚的法律依据
(一)处罚裁量标准
(二)处罚的法律依据
十、泄露患者隐私,造成严重后果的
(一)处罚裁量标准
(二)处罚的法律依据
(一)处罚裁量标准
(二)处罚的法律依据
十二、由于不负责任延误急危患者的抢救和诊治,造成严重后果的
(一)处罚裁量标准
(二)处罚的法律依据
……
区卫生局行政处罚裁量标准
医师执业管理部分

一、未经批准擅自开办医疗机构行医或者非医师行医的
(一)处罚裁量标准
1.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
首次未经批准擅自开办医疗机构行医,时间在三个月(不含三个月)以内,使用的医疗卫生技术人员具有相应的执业证书,诊所开办者持有医师执业证书,未给患者造成伤害的;
处罚标准:有上述情形之一的,没收其违法所得及其药品、器械,并处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行为人为执业医师的,吊销其医师执业证书。
2.较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
(1)未取得医师执业证书行医的;
(2)擅自开办医疗机构行医的时间在三个月(含三个月)以上的;
(3)使用假药、劣药蒙骗患者,违法所得在三千元以下的;
(4)以行医为名骗取患者钱物,违法所得在三千元以下的。
处罚标准:有上述情形之一的,没收其违法所得及其药品、器械,并处三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行为人为执业医师的,吊销其医师执业证书。
3.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
(1)被卫生行政部门处罚后,再次未经批准擅自开办医疗机构行医或者未取得医师执业证书行医的;
(2)擅自开办医疗机构行医的时间在六个月(含六个月)以上的;
(3)使用假药、劣药蒙骗患者,违法所得在三千元以上的;
(4)以行医为名骗取患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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