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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皋市人民政府关于支持和促进农村信用社发展的若干政策意见

发表时间:2012/5/29 19:44:00


如皋市人民政府关于支持和促进农村信用社发展的若干政策意见

根据全省统一部署,我市有计划、有步骤地对全市农村合作基金会实施清理整顿。农村信用社将日益成为县(市)、乡(镇)重要的金融机构,其能否健康有序发展,将直接影响农村金融稳定,影响农村经济繁荣和持续发展。

一、各乡镇政府要继续担负维护辖区内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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足额收回,保证资金的安全完整。
各乡镇对清理整顿农村合作基金会时冲销在信用社表外的呆帐,要组织专门的清收班子,信用社、农经站、财政所等单位共同参加,收回部分可提取10%作为清收费用,40%作为乡镇政府的预算外收入,其余部分由信用社冲销呆帐。

二、积极引导单位和个人到农村信用社办理金融业务。
农村信用社是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设立的地方性金融机构,各乡镇、政府要大力宣传信用社是农民自己的银行,坚持“存款自愿,取款_,存款有息,为储户b_m”的原则,各类存款受国家法律保护,从而不断提高农村信用社对农民群众的凝聚力和吸引力,引导广大农民自觉到农村信用社办理金融业务。同时,各乡镇财政预算内外专户及行政事业单位预算内外资金、村提留等集体资金应尽可能存入所在地信用社。农村信用社要切实改善服务质量,提高工作效率,维护储户合法利益。
三、给予信用社税、费优惠政策。

(一)切实减轻信用社的税费负担。经营比较困难的农村信用社,有关部门应在税、费、基金等方面对照有关政策实行减、缓、免缴。

(二)对信用社出售或出租抵贷资产的变现收入,实行所得税前收贷。

(三)税务、工商、国土、房产、财政、司法等有关部门在办理和完善与清理整顿农村合作基金会相关的信用 ……(未完,全文共1086字,当前仅显示690字,请阅读下面提示信息。收藏《如皋市人民政府关于支持和促进农村信用社发展的若干政策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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