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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我国刑法规定的强迫职工劳动罪

发表时间:2012/6/8 10:10:13
目录/提纲:……
一、强迫职工劳动罪及其法渊和价值
(一)强迫职工劳动罪的现行法律规定
(二)强迫职工劳动罪的立法渊源
(三)设立强迫职工劳动罪的社会与法律价值
(四)劳动条件恶劣、环境污染严重,给劳动者身心健康造成严重损害的
二、强迫职工劳动罪的成立要件
(一)强迫职工劳动罪的犯罪主体
(二)强迫职工劳动罪的犯罪客体
(三)强迫职工劳动罪的犯罪主观要件
(四)强迫职工劳动罪的犯罪客观要件
三、强迫职工劳动罪的司法认定
(一)强迫职工劳动罪与非罪的界限
(二)强迫职工劳动罪与非法拘禁罪的界限
(三)强迫职工劳动罪的一罪与数罪问题
②四、强迫职工劳动罪的立法缺陷及完善
(一)犯罪客体的立法缺陷以及完善
(二)犯罪主体的立法缺陷以及完善
(三)罪状规定的立法缺陷以及完善
(四)刑罚规定的立法缺陷以及完善
(五)罪名和法条表述的完善
3、马克昌,犯罪通论[M],武汉:武汉大学出版社,1999
4、赵秉志,犯罪总论问题探索[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2
5、张明楷,刑法格言的展开[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3
6、林燕玲,国际劳工标准[M].北京:中国工人出版社,2002
9、林东茂,危险犯与经济刑法[M],台湾:五南图书出版公司,1996
10、苏惠渔主编,刑法学[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7
3、光明日报[N],1998-03-21……

论我国刑法规定的强迫职工劳动罪

引言

2007年6月7日,《山西晚报》的一则报道披露,在山西省临汾市洪洞县广胜si镇曹生村的一个黑砖场内,非法拘禁着32名农民工,他们每天都要在打手们冰冷的铁棍以及狼犬的血盆大口下被迫从事“无偿”劳动,稍有不从或怠慢则立即棍棒交加,一名甘肃籍民工因此埋骨荒山。消息传出后,引起社会各界广泛关注,包括新华社、央视在内的大批权威媒体纷纷转载,一时轰动全国。山西省临汾市洪洞县广胜si镇曹生村黑砖窑虐待农民工案件,被媒体称之为“山西黑砖窑事件”。
①事件发生于临汾市公安系统组织的排查民爆物品专项行动中。5月27日,洪洞县公安局查出曹生村一个砖厂有非法拘禁、强迫农民工超强度劳动和殴打农民工等严重问题。该砖厂是一个无营业证、无资源许可证、无税务登记证的“三无”砖厂,业主为曹生村村支部书记的儿子王兵兵。2006年3月,王兵兵与河南人衡庭汉达成承包协议。该砖厂使用的32名农民工全部为诱骗、胁迫而来,其中有9人为智障人员。衡庭汉专门雇佣了5名打手,养了6条狼狗来看管农民工,农民工完全没有人身_,生产生活环境极其恶劣,吃饭、上厕所都有专人看管。农民工每天工作15小时以上,直至获救之时未领取到分文工资。其中,农民工中务工时间最长的15个月,最短的2个月。2006年11月,甘肃籍农民工刘宝因患有先天痴呆症,干活略有迟缓,被黑砖厂打手赵延兵毒打致死。此案公安部门初步审理认定为涉黑犯罪团伙非法拘禁、暴力强迫农民工劳动、殴打虐待农民工案件。公安机关对主要涉案人员展开通缉,主要涉案人员赵延兵等3名打手被抓获,王兵兵被刑事ju留。河南的包工头衡庭汉也于6月16日在湖北十堰市落网,这起案件的主犯已经全部归案。
②2007年7月4日和7月11日,临汾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了震惊内外的“山西黑砖窑案”。检方以涉嫌非法拘禁、故意伤害两项罪名,对包括黑砖窑主王兵兵、黑包工头衡庭汉以及赵延兵、衡明阳、刘东升等数名打手在内的犯罪嫌疑人提出了公诉。
③临汾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王兵兵、衡庭汉为谋取私利,采取雇人看守等方法剥夺他人人身_,强迫劳动,其行为已构成非法拘禁罪,并致一人重伤,应在3年以上10年以下量刑。赵延兵、衡明阳、刘东升还随意殴打他人,应从重处罚。刘东升犯罪时还未满18周岁,应从轻处罚。衡明阳、刘东升在违法拘禁中处于从属地位,系从犯。衡庭汉指使看管人员对偷懒不干活或逃跑民工进行殴打,赵延兵受衡庭汉授意故意伤害他人并致人死亡,二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对衡庭汉、赵延兵应以非法拘禁罪和故意伤害罪数罪并罚。依法判决:

1、赵延兵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
徒刑3年,决定执行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2、衡庭汉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犯非法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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