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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熟市兵役违法行为处理办法

发表时间:2012/10/2 20:48:18


常熟市兵役违法行为处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加强兵役执法工作,规范兵役行政处罚程序,保障和促进本市兵役机关和出兵单位依法行使职权,确保本市兵役工作顺利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征兵工作条例》和《江苏省征兵工作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兵役行政处罚应当遵循合法、公正、公开、教育与处罚相结合的原则。

(一)严格履行职责。各出兵单位人民政府以及公安、民政、卫生、人社、工商等部门对职责范围内的事项应依法办理,不得借故推诱,不得放弃法定职责;对不属于职责范围内的事项,应予以说明或解释,并及时移送有关部门处理,不得越权执法。

(二)符合法定程序。对兵役违法行为依法审查,在规定的期限内作出决定。查处违法行为,要坚持先取证后处罚。对依法作出的决定,不得随意改变或撤销。行政处罚决定作出前应听取当事人的陈述、申辩,要坚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

(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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