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录/提纲:……
四、凡对外集中委托经营的食堂,经营者一律不得随意涨价或通过降低饭菜质量“变相涨价”
十、凡对外集中委托经营的食堂,经营者应在校园网对每周的菜谱一周一公示
十一、食堂经营单位应当向学校提供全部从业人员(包括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从业人员登记表
十二、学校应当与经营单位签订安全保卫责任书,督促经营单位开展全员安全、法制教育和培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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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市中小学食堂经营管理暂行办法
中小学食堂经营管理暂行办法
为切实加强我市中小学食堂(以下简称“食堂”)日常经营管理,规范食堂经营模式,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真正把食堂办成服务师生、服务教学的场地,根据苏价费〔2010〕336号、苏教财〔2010〕108号文件的有关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为确保食堂经营管理安全、优质,从二〇一三年九月起,没有自主经营能力的学校应实行对外集中委托经营模式。实行对外集中委托经营的学校在选择经营者时,必须选择经营
诚信度高、服务水平良好的餐饮企业。学校应通过向社会公开招标确定餐饮企业,并与其签订委托经营合同,经装勤中心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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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条件地接受学校的日常考核和监管。学生食堂成本支出包括主辅材料费用、水电费用、用工费用(员工工资、奖金、福利等)及经营者投入的低值易耗品和非学校投入形成的固定资产折旧分摊费用。经营者每学年度盈亏控制在年度营业额的3%以内,定期向学校师生公布,每学年接受一次由学校聘请相关部门人员参与的食堂财务审计。
四、凡对外集中委托经营的食堂,经营者一律不得随意涨价或通过降低饭菜质量“变相涨价”。学生伙食费标准调整,必须经学校召开由学生代表、家长代表和学校党政工团代表参加的座谈会,在广泛征求各方面意见后实施(包餐制的食堂必须报价格部门备案后方可实施)。经营者必须执行明码标价的规定,在食堂醒目处公示菜肴价格;非包餐制的学校食堂师生消费一律刷卡结算,严禁现金交易,学生持有的IC卡余额由学生适时自主充值,学校按月与经营者统一结算。
五、对外集中委托经营的食堂,教职工用餐必须与学生同质同价,严禁用学生的伙食费结余部分或降低学生的菜肴质量、份量来补贴教职工伙食或额外发放教职工补贴及其他福利等。会计必须留存教职工就餐IC卡每次充值记录,以供监察、审计、财务等相关职能部门核查。一旦发现违反上述规定的行为,除如数退还外,还要追究学校第一责任人的相关责任。
六、学校食堂实行对外集中委托经营后,原挂靠在食堂或捆绑在食堂设备折旧费用中上交租金的小卖部,必须按《常州市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出租出借暂行管理办法》(常财资〔2009〕19号)的有关规定进入市
财政公开招租平台,对社会公开招租,学校不得自行招租。凡未进入公开招租平台仍在经营的小卖部限期关停。
七、为杜绝
食品安全隐患,确保食品原材料质量,规范进货渠道,加强价格监管,降低伙食成本,促进学校食堂采购过程公开、透明,对外集中委托经营或自主经营的食堂一律在常州市50家平价农副产品市场通过正规渠道自主选择采购。
八、凡对外集中委托经营的食堂,经营者在签订经营协议时,必须向学校缴纳一定额度的风险抵押金,风险抵押金由学校统一管理。原则上,委托经营时间以一学年为一个周期。在经营期内,经学校、家长代表、学生测评满意度达到学校测评考核标准的,风险抵押金全额返还(不计利息)。
九、经营者必须高度重视师生用餐、点心及其它食品饮料的安全,严把环境卫生关、餐饮具消毒关、清洗、制作、烹饪关,坚决杜绝食物中毒事件发生。一旦发生食物中毒或其他食源性疾患等实发卫生事 ……(未完,全文共2030字,当前仅显示1290字,请阅读下面提示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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