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级机关作风建设
问责惩戒规定(试行)
为保障市级机关作风建设日常督查考核的顺利实施,进一步强化市级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责任意识,在对违反机关作风建设相关要求的部门(单位)实施日常考核的基础上,根据违规情形,按照《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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造成严重后果的;
(三)因履职不到位,引发重大及以上突发事件、造成人民生命财产严重损失的。
第二条 凡在日常考核评分细则中的单项扣分超过2分,并无法补救的,对该部门(单位)直接责任人实行问责。
第三条 凡同一情形被市机关作风建设督查办及其他日常考核责任单位3次及以上查实,并在机关综合绩效日常考核中扣分的,对该部门(单位)分管负责人及相关处室负责人实行问责。
第四条 凡部门(单位)每季度日常考核单项扣分点超过5处以上,或扣分总分值超过5分以上的,对该部门(单位)分管机关作风建设的负责人及相关处室负责人实行问责。
第五条 凡在日常考核年终汇总时对应细则中的某一大项扣分超过10分的,对该部门(单位)分管机关作风建设的领导及所涉该大项内容的分管领导实行问责。
第六条 凡出现上述五条以及其他需要实行问责情形的,由市级机关作风建设督查办提出问责建议,报经市级机关作风建设、目标责任制领导小组同意后,由问责决定机关组织实施。
第七条 ……(未完,全文共866字,当前仅显示551字,请阅读下面提示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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