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录/提纲:……
一、我国驰名商标的保护范围
(三)、禁止他人将驰名商标作为企业名称的一部分使用
二、我国目前驰名商标的保护现状
三、我国驰名商标的认定保护原则
四、我国驰名商标保护存在的问题
五、保护驰名商标的司法取向
1、明确驰名商标的含义和具体认定标准
2、对驰名商标的认定不受显著性限制
3、保护驰名商标的范围可以超出同类商品
4、对驰名商标的保护不受注册原则的限制,确立相对注册原则
5、严惩对驰名商标的侵权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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毕业论文:驰名商标的知识产权管理的思考
[内容提要]驰名商标,通常是指那些经过一定时间的使用,声誉卓著,为广大公众所熟知的商标。最早出现在1883年签订的《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作为专用名词,已逐渐得到举世的公认。谈到对驰名商标的保护,早在19世纪中叶就在有些国家判例中出现了。在我国,驰名商标的认定和管理机构是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对其保护采用“个案认定,被动保护”的原则,其实质就是要求在驰名商标的认定保护上,遵循客观规律。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发展,商标事业得到发展的同时,我国一些驰名商标在国内市场上屡屡被假冒,而在国际市场上又受不到应有的法律保护,这些现象不仅严重地扰乱了社会主义正常、有序的经济秩序,而且还影响了我国产品的正常出口,侵害了消费者和商标注册厂家的权益,而这正是由于驰名商标本身所体现的商业价值和其所具有的超常的创造能力,使得驰名商标更加容易招致假冒、不正当竞争等现象的侵害。因此,在立法上,就要求我国驰名商标的认定和管理机关进一步完善我国对驰名商标的特殊法律保护制度;在执法结构上,进一步强化行政执法机构的建设,加大行政执法机关的打击力度。也只有这样,在现代市场经济建设中,才能使我国的商标管理工作更上一个新的台阶。
[关键词]驰名商标 保护 认定
……(新文秘网https://www.wm114.cn省略864字,正式会员可完整阅读)……
其特殊的法律保护是相当必要的。《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以下简称《知识产权协议》)第16条就将驰名商标的保护范围在《巴黎公约》的基础上进行的扩展:(1)有关驰名商标的规定原则上适用于服务;(2)保护的范围原则上适用于同驰名商标所标示的商品或服务不相类似的商品或服务,只要在这些商品或服务上的使用会暗示使用人与驰名商标所有人之间存在一种联系,从而可能使驰名商标所有人的利益受到损害。因此,建立驰名商标特殊法律保护制度已是当务之急。
二、我国目前驰名商标的保护现状
1985年,我国加入了《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在实践中开始保护驰名商标。与此同时,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发展和改革开放的进一步深入,我国市场上的驰名商标逐渐增多。由于驰名商标代表着企业优良的商品信誉,能给商标注册人和使用人带来良好的经济效益,所以驰名商标受不正当竞争等行为侵害的情况远甚于普通商标。特别是近年来,不正当使用他人驰名商标营销自己商品的现象不断增多,直接损害了驰名商标注册人的合法权益,扰乱了政党的经济秩序,亟待用法律手段予以规范。因此要求保护驰名商标的呼声也日益增强。为了适应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进一步与国际惯例接轨,我国于1993年在商标立法(《商标法实施细则》第二十五条)中也增加了对驰名商标(公众熟知商标)保护的规定,同时在实践中注意主动保护驰名商标,对一些商标采取较普遍注册商标更为广泛的保护。但是,由于我国《商标法》及其相关的法律、法规对驰名商标的保护缺乏直接、系统的规定,所以在商标管理工作实践中,我国行政执法机关及司法机关对驰名商标的保护工作困难重重,保护水平不能满足我国经济发展的需要,也与国际条约的要求有一定的差距,不利于树立我国在保护知识产权方面的整体形象。
在此情况下,为了规范驰名商标保护工作,切实加强对驰名商标所有人合法权益的保护,维护正常的社会经济秩序,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从1994年就开始了制定有关驰名商标保护规章的
调研和起草工作,于1996年8月发布了《驰名商标认定和管理暂行规定》,并在2000年又发布了《关于认定驰名商标若干问题的通知》,从而使驰名商标的保护进入了法制化的轨道。
三、我国驰名商标的认定保护原则
目前,在我国,驰名商标的认定和管理机构为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其保护原则为“个案认定,被动保护”,其实质就是要求在驰名商标的认定保护上,遵循客观规律。具体而言,也就是说,在商标确权或商标侵权的案件中,当事人提出商标驰名的证据,商标行政执法机关或司法机关根据驰名商标证据的事实和法律规定的依据,对其进行驰名商标的保护。该原则并不完全排除行政执法机关的认定保护,但它又远远不同于原有的行政机关的主动认定。它强调行政机关的被动认定保护,突出个案处理,强调根据商标当时当地的驰名度和案件的具体情况,进行认定判断。
2001年底,中国正式加入了世界贸易组织(WTO)。中国入世为企业带来了众多的机遇和挑战,另一方面也使得政府加快了修改
规章制度,规范行政行为的改革步伐。因为WTO中的一系列法律文件,除了个别条款提到企业外,绝大部分都是规范政府行为的,而最主要的功能在于规范政府的行为,使之懂得如何规范、干预管理市场。正如国外一些学者所称的“WTO规则实质是一部国际行政法典”。因此,入世对政府的挑战最大、影响也最深刻。具体到对驰名商标的保护上,世界贸易组织所认可的国际通行惯例是:如何认定驰名商标基本上都是由法院根据具体的情况进行认定判断。在实践中,各国对驰名商标的保护采取的也都是这种“个案认定,被动保护”的模式。所以,为了履行对入世的承诺,中国政府必须规范自己的行政行为,在驰名商标的认定保护上采取“个案认定,被动保护”的原则。况且,入世后由于国内绝大部分企业商标保护意识淡薄,商标法律诉讼案件势必大量增加,所以,再仅仅靠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的认定是显然不够的,此外,实行“个案认定,被动保护“的驰名商标认定原则,也有利于节约有限的行政资源,提高行政机关在相关事务中的办事效率。
根据国家工商总局1996年8月公布的《驰名商标认定和管理暂行规定》(以下简称《规定》)的规定,认定驰名商标应递交以下证明文件:⑴使用该商标的商品在中国的销售量及销售区域;⑵使用该商标的商品近3年来的主要经济指标(年产量、销售额、利润、市场占有率等)及在中国同行业的排名;⑶使用该商标的商品在外国或地区的销售量及区域;⑷该商标的广告发布情况;⑸该商标最先使用及其连续使用的时间;⑹该商标在中国及外国或地区的注册情况;⑺该商标驰名商标 ……(未完,全文共6907字,当前仅显示2425字,请阅读下面提示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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