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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宁县中小学校财务管理实施细则

发表时间:2013/6/23 17:09:27
目录/提纲:……
一、清理、核对年度预算收支和各项缴拨款数字
二、确定年度收支范围
三、清理往来款项
四、核对银行存款和现金
五、进行财产清查
六、年终结账
(一)年终转账
(二)结清旧账
(三)记入新账
1、本科目核算学校以自有资产向其他单位的投资,包括债券投资和其他投资
……
会宁县中小学校财务管理实施细则(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财务管理,规范全县各级各类学校财务行为,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促进全县教育事业健康发展,根据《会计法》、《中小学校财务制度》等有关财务管理法规,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全县各级各类学校(以下简称中小学校),包括农村义务教育阶段中小学校(含县直初级中学和小学,教学点纳入所属村中心小学,以下简称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和其他学校(幼儿园、高级中学、职业学校等,以下简称非义务教育阶段学校)。
第三条 中小学校财务管理的基本原则是: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财务规章制度;依法理财,厉行节约;量入而出,保障重点;坚持财务公开,努力提高财务管理水平。
第四条 中小学校财务管理的主要任务是:合理编制预算,加强会计核算,强化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加强资产管理,优化资源配置;定期编制财务报告,如实反映单位预算执行情况;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对学校及所属单位财务活动进行监督和指导。
第二章 财务管理_
第五条 中小学校教育经费实行“以县为主”的管理_,实行“校财局管”。中小学校财务统一纳入县级管理,实行学校独立预算、资金直接拨付、会计集中核算。
第六条 中小学财务实行报账制,学校校长负责管理学校财务活动。县直学校设专(兼)职会计、出纳各1人,单独设账、独立核算,在县财政局、教育局相关股室报账。村中心小学(含教学点)和九年制学校纳入乡镇教育管理中心集中核算,设兼职报账员1人。乡镇初级中学和中心小学单独设账、独立核算,在乡(镇)教育管理中心报账。
第七条 中小学校财务管理工作,实行“统一领导、集中管理、分工负责、权责结合”的原则。所有资金,必须由财务部门统一管理、集中核算,严禁私设“小金库”。独立核算的食堂,经批准后可在银行单独开户,单独设账。
第八条 中小学校要建立健全
……(新文秘网https://www.wm114.cn省略1276字,正式会员可完整阅读)…… 
编制决算,做到真实、准确、全面、及时,不得估列代编,不得漏报、瞒报,虚列支出。
第四章 收入管理
第十八条 中小学校收入包括:财政补助收入、拨入专款、上级补助收入、事业收入、勤工俭学收入和其他收入。
第十九条 义务教育阶段学校严格执行国家“两免一补”政策,除收取作业本费外,不再收其他任何费用。小学附设学前班保教杂支费按规定收取。非义务教育阶段学校严格按照物价部门审核的项目亮证收费。
第二十条 学校收费实行公示制度,收费标准、收费项目和收费依据要向全社会公示,收费时要向学生开据“行政事业性单位统一收费票据”,严格按照国家规定纳入同级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和“票款分离”管理。
第二十一条 严禁公款私存、隐瞒收入、坐收坐支和截留挪用,学校代收课本费、作业本费等不能计入收入。
第二十二条 学校对外投资收益、固定资产出租收入、学校后勤服务项目承包经营收入、零星杂项收入等应作为其他收入处理,及时入账。
第五章 支出管理
第二十三条 中小学校支出包括:事业支出、专款支出、勤工俭学支出。
第二十四条 中小学校要按照“以收定支、收支平衡”的原则,统筹安排年度各项支出,要严格按批准的预算执行,不得随意变更和调整。
第二十五条 中小学校要制定学校公用经费内部管理办法,细化支出范围与标准,加强实物消耗核算,规范经费、实物等管理程序,厉行节约,提高经费使用效益。
第二十六条 中小学校要严格购物、验收、审批、报销制度。一般办公用品、图书、仪器等的购置由总务人员负责,教学资料采购由教导处提出方案由校务会议审查后交总务处办理,大宗物品纳入政府集中采购,同时做好财产登记、验收、入库等工作。
第二十七条 支出凭证报销程序和要求:
1、经办人员在购物时要向对方索取税务或财政部门监制的正式有效票据(有监制章、防伪标记、对方盖章、未过期作废),在发票上注明用途,为便于审核和监督,支出凭证中不使用模糊、笼统的字眼(如办公用品、食品、礼品、文具等)。支出凭证不能全面清楚反映经济业务情况的应附有必要的说明和附件(如商家出示的购物清单等)。
2、办理支出业务时,支出凭证上须有经办人(购买实物的要有验收人)、学校总务签字和审批人员的审批意见(村级报账学校由校长审核,乡镇教育管理中心主任审批,单独设账学校由分管校长(或主任)审核,校长审批),审批意见签在发票的右上角,要写明报批金额和日期。
3、要加强对票据的管理,严禁白条付款。凡经营性、营利性机构出具的票据,必须是省、市税务部门监制的税务发票,凡行政、事业单位出具的票据,必须是省财政厅监制的行政性或事业性收费票据、单位与单位、单位与个人往来票据等,所有发票都必须写清收款人姓名,并加盖单位财务印章。支出票据要及时报销,票据报销日期与开具票据最长不得超过3个月。
第二十八条 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政府采购资金通过县财政直接支付,学校凭验收清单和县政府采购部门开具的《政府采购支出转账通知书》记“财政补助收入”和“事业支出”,符合固定资产标准的,同时登记“固定资产”和“固定基金”。非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政府采购资金的支付按政府采购部门要求的程序办理。
第二十九条 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公用经费不得用于人员经费、基本建设投资、偿还债务等方面的开支。
第三十条 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发放家庭经济困难寄宿生生活补助费要做到:一是落实国家标准。二是享受“一补”的学生要按规定的贫困家庭学生界定标准会同村委会确定,资助学生名单及时进行公示,不许弄虚作假。三是补助的发放要及时、公平、公正,不得挤占、截留、挪用,不得以现金以外的形式发放。
第三十一条 进一步规范中小学建设投资行为,严禁学校举债建设,严格控制负债规模,防止新增债务。义务教育阶段学校不得举债,其他学校原则上不允许再向银行或个人借款增加债务,确因建设需要举债的,必须经县财政局、教育局审核批准。
第六章 往来款项管理
第三十二条 中小学校往来款项主要包括:应收及暂付款、代管款项、借入款项、应付及暂存款等。
第三十三条“应收及暂付款”包括学校在经济活动中与其他单位和个人发生的各种应收款项、暂付款项、预付款项和备用金等。
中小学校要加强应收及暂付款的管理,各种预付款、暂付款应取得收款单位和个人的收款凭据,经学校财务人员审核、负责人签批后方可办理。
各种借出款项应按照双方签订的合同、协议办理,并应当有明确的借款金额、借款日期、还款日期、还款办法等。杜绝长期挂账,防止出现“呆账”现象。
职工个人因公借款,应当按照规定日期及时要求借款人办理报销手续,结算时同时收回余款。职工个人借款应当及时入账,不得占用现金。
第三十四条 “代管款项”是指中小学校受委托代收、代管的各类款项。代管款项的所有权和使用权均不属于学校,而是归属于其他单位、团体或个人,不得记入学校的收入。
代管款项包括代购课本款、代收住房公积金及其他代收、代管款项等。有代管工会经费的学校,也可纳入代管款项进行核算和管理。
对于各种代管款项应分别按照其特定的专门用途,由有关职能部门或学校集中管理和使用,不得混淆各种款项的来源和用途。需要结清退还的款项应当及时结清退还。应定期清理各种代管账款,反映各种代管款项的来源、运用和结存情况,保证各种代管款项安全完整。
第三十五条 “借入款项”包括学校通过各种渠道向财政和上级主管部门借入的周转金、向金融机构借入的信贷资金等。
中小学校要从学校事业发展需要出发,经科学论证和领导批准后,严格按照规定的审批程序和手续办理借入款项,要认真履行各种借款合同协议,按期归还借款,并偿还借款利息。
中小学校为各种借款所支付的利息,应根据用途作事业支出处理。
第三十六条 “应付及暂存款”包括学校与其他单位和个人发生的各种应付、暂存的各类款项。
属于业务往来中发生的应付及暂存款,应在业务结束时及时结算,退还余款,不得长期挂账;对于有规定用途的应付款项,要严格监督有关部门按照规定用途使用,不得挤占挪用;对于应缴纳的各种款项,应当及时足额缴纳,不得拖欠挪用。
第七章 资产管理
第三十七条 学校现金收入应当于当日送存开户银行。当日送存确有困难的,由开户银行确定送存时间;
学校库存现金不得超过单位三天至五天的日常零星开支所需的限额,凡超过1000元的支出必须实行转账支付。
学校从开户银行提取现金,应当写明用途,由本单位财会部门负责人签字盖章,经开户银行审核后,予以支付现金;
因采购地点不固定,交通不便,生产或者市场急需,抢险救灾以及其他特殊情况必须使用现金的,开户单位应当向开户银行提出申请,由本单位财会部门负责人签字盖章,经开户银行审核后 ……(未完,全文共19917字,当前仅显示3582字,请阅读下面提示信息。收藏《会宁县中小学校财务管理实施细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