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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改增”资格认定工作指引

发表时间:2013/7/7 9:29:57

“营改增”资格认定工作指引
“营改增”试点纳税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工作指引

各县(区)国家税务局、市局征收局:
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有关事项的公告》(2013年第28号)和《江西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纳税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有关事项的公告》(2013年第5号)文件精神,为做好试点前纳税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工作,结合我市实际,拟定本工作指引。
(一)实行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试点纳税人(以下简称试点纳税人),应税服务年销售额超过500万元的,应当向主管国税机关申请办理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
1、试点纳税人试点前的应税服务年销售额按以下公式换算:应税服务年销售额=连续不超过12个月经营期内的应税服务营业额合计÷(1+3%)。
在8月1日试点前,连续不超过12个月经营期间为2012年1月1日至2012年12月31日或2012年6月1日至2013年5月31日。
2、应税服务年销售额包括:纳税申报销售额、免税销售额、税务机关代开发票销售额、税务稽查查补销售额、纳税评估调整销售额。税务稽查查补销售额和纳税评估调整销售额计入查补税额申报当月。
3、按规定差额征收营业税的试点纳税人,其应税服务营业额按未扣除之前的营业额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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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文秘网https://www.wm114.cn省略915字,正式会员可完整阅读)…… 
自有的投入运输所需的车辆和具有开展运输服务所需驾驶员等三个条件,且应税服务年销售额超过500万元的,应全部认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对应税服务年销售额在500万元以下、财务核算健全且符合具有有效营运资质等三个条件的,经纳税人提出申请后可以按照规定认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对应税服务年销售额在500万元以上、未申请办理认定一般纳税人认定手续的,应按照增值税适用税率征收增值税,不得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也不得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
有效营运资质主要是指纳税人具有有效的《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等;
自有的投入运输所需的车辆是指投入运输机动车辆的所有权归属纳税人,即机动车辆的行驶证、道路运输证上注明的名称与纳税人名称必须一致。如果机动车辆的行驶证、道路运输证上注明的名称与纳税人名称不一致的,不得作为纳税人自己拥有的机动车辆。纳税人应提供《中华人民共和国机动车行驶证》和《道路运输证》等资料。
开展运输服务所需驾驶员是指纳税人聘用了开展运输服务所需驾驶员,纳税人应提供聘用合同、聘用驾驶员的机动车驾驶证、从业资格证等资料。
从事交通运输业的试点纳税人还需同时提供《交通运输企业自备营运机动车辆信息登记表》(见附件3)。
(八)符合条件的试点纳税人按照下列程序办理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
税源管理部门在试点纳税人调查确认工作过程中,对确认属于“营改增”试点范围且应税服务年销售额超过500万元的纳税人,应同步向试点纳税人发放申请表,并辅导纳税人填写有关信息,能当场收齐申请表和相关资料的,当场审核并受理;不能当场受理的,应通知纳税人在2013年6月20日(含)前向办税服务厅报送申请表,申请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
1、各县(区)局办税服务厅受理企业报送的申请表后,进行初审,审核其内容是否填写齐全准确,对于申请表内容填写不齐全不准确的,应当当场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对于申请表内容填写齐全准确的,在“受理意见”栏签署意见,并于当日内将企业报送的申请表传递给企业所属税源管理部门;
2、税源管理部门必须在当日内对申请人的相关情况进行审核,完毕后应及时在“主管税务机关意见”栏内提出审核意见,并按日报税政法规股;
3、税政法规股接到税源管理部门上报的申请表后,对申请认定材料等情况进行复审,复审后提出复审意见,报县(区)局分管局长在当日内审批完毕,并在申请表“认定机关意见”栏内签署审批意见;审批完毕后按日将申请表传递给办税服务厅。
4、办税服务厅根据审批结果制作、送达《税务事项通知书(予以认定)》(见附件4),告知纳税人;《税务事项通知书》中需明确告知:同意其认定申请;一般纳税人资格确认的时间。
(九)办税服务厅综合调查岗应当在县(区)局完成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后,在一般纳税人《税务登记证》副本“资格认定”栏内加盖“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戳记。
(十)试点纳税人自认定机关认定为一般纳税人后的8月1日起(新开业纳税人自主管税务机关受理申请的当月起),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四条的规定计算应纳税额,并按照规定领购、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
(十一)办税服务厅文书受理(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认定)岗收到终审纸质文书后,依据已终审完毕的申请表,将一般纳税人档案信息在初审后当日内准确录入进入CTAIS系统文书审批组,进行受理登记,并依照程序走完全部一般纳税人认定流程。办税服务厅文书受理(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认定)岗在审批完毕当日内在CTAIS中进行文书销号处理后,系统自动将一般纳税人基本档案信息同步传入到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中。
(十二)防伪税控业务管理岗在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中手工录入未同步信息及需要补充的信息,进入一般纳税人档案管理→一般纳税人档案变更中进行补录包括:认定税务机关代码、名称、发行部门代码、名称及发售部门代码、名称、开户银行、账号等信息。因已取消了对纳入防伪税控系统管理一般纳税人的资格审批,企业新认定为一般纳税人后即可纳入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管理,对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一般纳税人,同时需把批准纳入防伪税控标志“N”改成“Y”,并输入批准纳入日期。对于一般纳税人的有效期止无需录入。
(十三)应税服务年销售额超过500万元的试点纳税人,超过2013年6月20日,应申请而未申请认定一般纳税人的,主管国税机关应制作并送达《税务事项通知书(未申请认定)》(见附件5),告知纳税人应在收到《税务事项通知书》后10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申请认定表》,逾期未报送的,将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四条规定,按销售额依照增值税税率计算应纳税额,不得抵扣进项税额,也不得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
应税服务年销售额超过500万元的不经常发生应税服务的企业、非企业性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可以填写《不认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申 ……(未完,全文共7314字,当前仅显示2568字,请阅读下面提示信息。收藏《“营改增”资格认定工作指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