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录/提纲:……
一、主要违法事实
二、定性处理
三、案例评析
四、查出商业贿赂的难点
二是降低经济犯罪案件中关于商业贿赂的追诉标准,强化刑事责任
五、立法体系也有缺陷
……
全省工商系统公平交易执法案例分析会案例交流材料
马某商业贿赂案
枣庄市工商局
一、主要违法事实
2010年4月20日枣庄市工商局市中分局立案查处了马某商业贿赂案。
经查:当事人自2009年2月份以来为更好开展房地产评估业务,以某房地产评估有限公司(乙方)名义与某
银行有限公司枣庄分行(甲方)签订《协议书》,协议约定:“甲方在办理个人消费信贷工作中涉及房产、地产、房地产评估工作时,积极向乙方推荐,并协助乙方进行业务洽谈;乙方应及时向甲方支付信息费,信息费按实际收取评估费的40%支付。乙方于收款后当月月末向甲方支付。”,并于2009年11月11日,以 “信息费”(中间业务费)的名义向某银行有限公司枣庄分行支付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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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采用商业贿赂手段销售或者购买商品。”、第五条“在帐外暗中给予对方单位或者个人回扣的,以行贿论处;对方单位或者个人在帐外暗中收受回扣的,以受贿论处。
本规定所称回扣,是指经营者销售商品时在帐外暗中以现金、实物或者其他方式退给对方单位或者个人的一定比例的商品价款。
本规定所称帐外暗中,是指未在依法设立的反映其生产经营活动或者行政事业经费收支的财务帐上按照财务会计制度规定明确如实记载,包括不记入财务帐、转入其他财务帐或者做假帐等。”的规定,已构成商业贿赂的违法行为,本局对马某的行为定性是准确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个人不能从事房地产评估业务,但马某假借北京某房地产评估公司的资质及营业执照从事房地产评估业务,也是以北京公司的名义给付银行中间业务费,为逃避检查,马某拒不提供北京公司的相关信息,办案人员到北京调查取证,北京公司从未与枣庄银行发生任何业务来往,纯属马某个人行为,取得了相互印证的严密的证据链,符合《关于禁止商业贿赂行为的暂行规定》第二条第二款个人从事商业贿赂的主题要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二条“经营者采用财物或者其他手段进行贿赂以销售或者购买商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不构成犯罪的,监督检查部门可以根据情节处以一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及《关于禁止商业贿赂行为的暂行规定》第九条之规定对其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也是正确的。
枣庄银行在该案中因受贿也受到了相应的行政处罚。但在处罚中也遇到了阻力。
四、查出商业贿赂的难点
“立案难、取证难、处罚难,是查处商业贿赂的三大难。”商业贿赂主要是暗箱操作,如果没有人报案要发现是非常困难的,应该采取对举报商业贿赂设置奖励等措施,
动员全社会来监督商业贿赂行为;由于商业贿赂是一种对偶行为,调查取证需要对应印证,而商业贿赂中的给付方一般来讲处在外埠,调查有难度,应该建立联查机制,以确保所办案件证据确凿;商业贿赂行为与腐败联系紧密,不仅有很强的经济危害性,对社会政治_也有很强的侵蚀和危害作用,治理商业贿赂需要经济法、行政法、刑法三管齐下,从严整治,一是增加商业贿赂的行政处分责任,二是降低经济犯罪案件中关于商业贿赂的追诉标准,强化刑事责任。
五、立法体系也有缺陷
目前实施的《反不正当竞争法》,是上个世纪80年代酝酿起草的,当时还是计划经济,随着市场经济的快速发展,已经产生了许多当时立法中没有预料到的情况,商业贿赂行为也在不断翻新花样,并有在众多行业蔓延之势。而国家工商总局1996年的《关于禁止商业贿赂行为的暂行规定》,只是一个部 ……(未完,全文共2274字,当前仅显示1445字,请阅读下面提示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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