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省工商系统公平交易执法案例分析会案例交流材料2
工商机关对银行滥收费、强制收取不当费用的违法行为是否有权管辖
市工商局
一、基本案情
近两年来,不少消费者向我们反应或投诉多家
银行存在在消费者不知情的情况下,滥收费用、强制收取不当费用的涉嫌违法行为,同时,我们在生活中自己的帐户、银行卡也遇到过这种情况,被收取的费用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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变动条款后通知义务的条款,理由是:“银行卡服务的客户非常广泛而不特定,如果银行要逐个地经历协商与谈判的缔约程序,则银行交易成本巨大。另外,银行在服务交易中具有很强的主导性,银行是否提供服务以及如何改进服务,特别是当今银行技术日新月异给服务带来的变化,只能由银行自主决定,而无法经过与客户协商。”
二、分析与研讨
我们认为,银行不履行告知义务而直接扣费以及利用其优势地位滥收各种不合理费用的行为是违法的。
依据《合同法》有关规定,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免除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该条款无效。我国《商业银行法》规定对个人储蓄存款,商业银行有权拒绝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扣划,任何单位当然包括银行本身。至于成本之说,不能成为免除告知义务的正当理由。成本是银行业务的必要开支,与银行利润此消彼长,银行不能为了节约自己的成本而剥夺消费者知情权。对于银行利用其公用企业的优势地位向用户强制或变相强制收取不合理费用的行为更是一种侵害用户合法权益的违法行为。
对于上述涉嫌违法行为,基层工商局对于是否有管辖权存在两种争议,已经严重影响了执法工作,一种观点认为银行业滥收不合理费用、强制收取不合理费用的行为是违反了反不正当竞争法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工商机关可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六条和国家工商总局《关于禁止公用企业限制竞争行为的若干规定》第四条六 ……(未完,全文共1181字,当前仅显示751字,请阅读下面提示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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