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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对“恶法亦法”与“恶法非法”的认识

发表时间:2013/10/2 15:01:47

浅谈对“恶法亦法”与“恶法非法”的认识

摘要:“恶法非法”和“恶法亦法”一直是自然法学派和实证法学派各自坚持的_思想之一,二者之间的对立态势,曾引起了法学界持久的争论。实际上,以不同的视角观之,两个命题之间不仅不存在矛盾,甚至还互为表里、交相呼应,从而使“法治”的目标变得更具现实性。
关键词:恶法亦法 恶法非法 辨析

“恶法非法”与“恶法亦法”命题的对立性曾引起了法学界持久的争论。在分析实证法学于19世纪占据法学研究主流的时代,二者势不两立的特质更是达到了极致。争端的起源自资产阶级分析法学的论点,反映了法镇压无产阶级和广大劳动人民的反抗斗争,资产阶级出于巩固了_的需要充分运用资产阶级的国家,维护资产阶级统治的政治要求和愿望,它为资产阶级推行司法专横,实行对劳动人民的专政提供了理论依据。而随着二次世界大战后新自然法学家的观念革新,更强调法与道德的密切联系,认为法应从属正义之类的价值准则,不道德、违背正义的法律不是法,不应当具有法律效力。在二者的思维激烈碰撞下,提出了深入认识二者内在统一性的超越“恶法非法”与“恶法非法”的新视角。
一、争论的起始:苏格拉底之死
对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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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即使其工具价值在某个静止的点上得到发挥,但无法使利益抗衡达到相对平衡,社会混乱,便不能再被确认为法。
然而,在实证主义法学派看来,道德是道德,而法律是法律,他们提倡道德与法律的分离,在原本可以逃脱所谓的法律制裁的情况下,苏格拉底确信无论法律是多么的不公正,多么的不正义,多么的邪恶,法律都必须被尊重、必须被捍卫、必须被执行!而其共同指向一点:苏格拉底为了维护法律的尊严决不苟且偷生,即使冤死在法律之下也不怨不尤。因而,实证主义法学派提出无论法是否为“恶法”,都应该服从,即“恶法亦法”的思想。其代表人物奥斯丁认为,一项法律只要在程序上是正当的,就是具有法律效力的,无论它在道德上善恶与否,都应被人所遵守。实证法学派始终坚持法律的实际存在和法律良善的评判标准是两个不同的问题,不能把这两个问题混同。这些便是两大法学派的_思想和主要分歧。
二、新的视角:超越“恶法非法”与“恶法亦法”
“恶法非法”与“恶法亦法”在一定程度上分别代表了自然法学派和分析法学派关于法律与道德之间关系的不同观点。这种形式上“对立”的表达方法,也向人们揭示了这样一种势不两立的法律与道德关系:前者认为应该以道德作为衡量法律善恶的标准,不合道德标准的法律不是法律;与之相对,后者认为不符合道德要求的法律也具备法律的品格。在没有深入挖掘两个命题之具体内涵的情况下,二者的确难以实现融通。
“恶法非法”与“恶法亦法”分别强调了“法”的内容与形式。具而言之,“恶法非法”中的“恶法”之中心在于“恶”,意在强调实在法内容的不良善,同时催生了代的形式法治,即程序正义。归根到底就是一个“法律之上”和“规则之上”的问题;而“恶法亦法”中的“恶法”所言之重心在“法”,亦即一个被称为“法”的东西是否具备实在法的外在形式。法之客观存在和法之优劣是两个截然不同的命题。法,从其被制定为法律规范的那一刻起,即成为一种客观的存在,无所谓优劣。从这一意义上看,被制定的法律规范是不是法,这是一个事实判断的问题。然而,法律规范被制定施行以后,代表着不同的阶层利益的人群会从其自身的利益点着手分析所谓的“法的良善”,不同的阶层会从功利主义的角度为制定法贴上优劣或者善恶的标签。从这一角度看,法的优劣与否是一个价值判断层面的问题。所以事实判断和价值判断显然不能混为一谈。分别描述实在法内容与形式的“恶法非法”、“恶法亦法”不仅不相矛盾,而且还从哲学的角度指出了“实在法”所以成为“实在法”的要件,从而否定了两个命题的对立性。
“恶法非法”与“恶法亦法”代表了两种不同的判断趣向。“恶法非法”是以“道德”为评判标准衡量法律的结果,它属于一种以法律之外的其他因素(道德)定义“法”的思维方法。法律规范被制定出来后即成为了法,至于制定法的善恶不是法律规范究竟是不是法的评价标准。所谓的恶法不过是一定阶层认为制定法损害了他们固有阶层的原初利益的价值判断。每一次立法都是对某一社会固有利益土壤的一次再分配。法的良善与优劣与否不过是阶层意旨或者说阶层利益主导下的主观判断或价值判断。这根本不足以评断制定法是不是法这一事实问题。概言之,“恶法非法”是作为判断者的人以道德为标尺、从自己的主观立场出发,做出的“恶法”不符合自然法要求的一种论断。这种判断方法在性质上属于反映了判断人主观想法的“价值判断”。“恶法亦法”则以“法”是否具备某种被称为“法”的形式为标准衡量法律的结果。
“恶法非法”与“恶法亦法”在理论上为法治提供了“法律”前提。也就是说,据以实现法治的“法律”不仅要内容良善,同时还应该具备法的形式。内容良善而不具备特定法律形式的规则无助于实现法治:这种规则不但没有可操作性,而且还可能成为破坏法治的某些政治目标的嫁衣。更有甚者,一些政治家还可以用推行某种内容“良善”的规则为借口,在现实中给人民的福祉造成巨大威胁。有鉴于此,被多数人视为新自然法学派的、本该更重视法律内容正确性的美国学者朗•富勒在强调法律必须具备的八项“内在道德”中,也特别包含了“法律必须公布”、“不能溯及既往”等外在形式的要素。因此,“恶法亦法”对法律必须具备特定外在形式的关注,使“恶法非 ……(未完,全文共4381字,当前仅显示2213字,请阅读下面提示信息。收藏《浅谈对“恶法亦法”与“恶法非法”的认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