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录/提纲:……
一、引言
(一)国内上市公司造假案概述
(二)国外上市公司造假案综述
二、中外上市公司造假案的比较
(一)造假成本与处罚结果
(二)上市公司信息披露
(三)上市公司内部监管机制
(四)法律法规体系的比较
(五)投资者_保护与索赔
三、我国上市公司监管存在的问题
(一)公司外部监管
(二)公司内部监管
(三)IPO信息披露
(四)违规处罚力度
四、加强我国上市公司监管的对策
(一)完善法律法规与加大法律责任
(二)提高上市公司IPO信息的披露
(三)加强上市内部控制及监管制度
(四)提高造假成本与加大处罚力度
(五)加强职业道德与提高职业素质
……
国外上市公司造假案处理结果的比较与借鉴
【摘要】国内上市公司财务造假案屡禁不止,国外也时有发生,严重打击了投资者的信心,扰乱了资本市场秩序。本文通过国内外上市公司财务造假的处罚结果、信息披露、监管体系、公司治理结构以及投资者_保护等问题的比较,分析了我国上市公司监管存在的问题,提出了与之相应的监管对策,以逐步完善我国上市公司的监管体系,维护资本市场秩序及促进我国上市公司健康、有序的发展。
【关键词】上市公司;财务造假案;比较分析;启示
[Abstract]Domestic listed company financial fraud case, foreign also happen from time to time, hit the confidence of investors, disturb the order of the capital market. In this paper, the penalty of financial fraud of listed companies at home and abroad, information disclosure, supervision system and corporate governance struc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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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和利用关联方交易来隐藏公司债务、掩盖亏损、掩饰重大交易或事实,以达到包装公司业绩、获取融资、追求个人利益的目。
当上市公司IPO造假被揭发之后,国内证监会立案调查,追究涉嫌欺诈发行股票的公司、中介机构及相关负责人的违法违规行为,其处罚方式无非是责令改正、警告、暂停执业、吊销注册会计师证书以及处于较轻的行政处罚和刑事处罚。我国资本市场法律法规尚不完善,上市公司及中介机构违规违法成本过低,难以对证券欺诈、内幕交易等行为起到震慑作用。从以前的处罚案来看,处罚对象主要是保荐机构代表人,而不是保荐机构,这样的处罚不免存在丢车保帅之险,因为保代违规毕竟不是个人行为,而是实现保代利益的执行者,如果说保代未能勤勉尽责,首先未能勤勉尽责的应该是保荐机构。由于国内股市的定位偏向融资,投资者权益的合法保护不能通过完善法律法规和严格的惩戒措施,没有一套比较完善的投资者保护_。监管机构也没有对内幕交易、虚假陈述、操纵市场等虚假行为做出快速而有力的反应,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法律的效力和执法部门的执行力,不利于投资者权益保护和市场
诚信机制的建立。
(二)国外上市公司造假案综述
对于国外上市公司而言,财务造假案也时有发生,先后出现了安然、世界通信、施乐等系列大型上市公司财务造假案,在一定程度上也影响了国外资本市场经济的发展,扰乱了社会经济秩序。国外上市公司财务造假也主要通过虚构收入、虚构客户、虚增资产和利用关联方交易来隐藏公司债务、掩盖亏损、掩饰重大交易或事实,以达到迎合华尔街的盈利预测、提高债信评级、获取融资、追求个人利益。在海外市场中,一旦重大财务造假被揭发,监管机构会对内幕交易、虚假陈述、操纵市场等虚假行为做出快速而有力的反应,追究涉嫌欺诈发行股票的公司、中介机构及相关负责人的严厉的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并让财务造假者付出沉重的代价。财务造假的处罚形式将按照证券欺诈被判处最高25年的徒刑,对犯有证券欺诈的个人和公司的罚金最高分别可达500万美元和2500万美元,对违法的注册会计师可判处10年以下监禁或罚款。海外市场发展比较成熟国家和地区有一套比较完善法律法规、严格的惩戒措施和诉讼渠道,维护投资者的利益。对于上市公司的信息披露,其结构框架一般分为三个层次:国会颁布的相关法律、证券交易委员会制定的相关规则、证券交易所制定的有关市场规则,建立了比较完善的法律法规体系及相关的信息披露制度。
二、中外上市公司造假案的比较
(一)造假成本与处罚结果
1、造假公司
由于国内资本市场相关法律法规还不完善,违法违规的成本较低,难以对财务造假、证券欺诈和内幕交易等行为起到杀一儆百的作用,其中对违规违法的上市公司无非处于谴责、警告及行政处罚。美国萨班斯法案规定,上市公司的主要高管必须对上市公司财务报告的真实性负责,一旦财务报告存在违规不实之处,将按照证券欺诈被判处最高25年的徒刑,对犯有证券欺诈的个人和公司的罚金最高分别可达500万美元和2500万美元,对违法的注册会计师可判处10年以下监禁或罚款,而对于欺诈发行罪,我国刑法最高刑期为5年,罚金是募集资金的百分之一到百分之五。如绿大地财务造假案仅公司董事长何学葵面对3.46亿元的募集资金和高达10亿元的财富诱惑,并用3年刑期和60万元的罚金换来3.46亿的募集资金和10亿元的财富增值,并罚处绿大地公司400万元人民币;万福生科从IPO造假被揭发至今已经有半年的时间了,相关监管部门及执法部门任没有对公司及主要负责人做出行
政处罚和刑事处罚;例如安然事件使得安然公司被迫破产,前首席执行官因犯有欺诈、共谋、内部交易等一系列罪行被判处24年又4个月徒刑;美国世界通信财务造假案使得通用公司也被迫破产,首席执行官Ebbers被判犯有欺诈、共谋、伪造罪,获刑25年监禁,而其他涉案人员,亦被裁定有罪。国内外上市公司财务造假成本与处罚结果比较如图1。
2、中介机构
自有新股发行以来,由于违法成本低廉,保荐机构、会计师事务所和律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协作造假在国内已成为一种常态,因此也不断滋生造假上市的案例,但我们很少听到相关的中介机构受到重罚。根据我国《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规定,保荐机构存在八种情形(保荐工作文件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和重大遗漏,以及唆使、协助发行人造假)时,将被暂停保荐机构资格3个月到6个月,情节特别严重的,将被撤销保荐机构资格。而美国《萨班斯法案》规定,中介机构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并对违法的注册会计师可判处10年以下监禁或罚款等。如银广夏案只追究中介机构及其责任人员未能勤勉尽责,吊销刘加荣、徐 ……(未完,全文共10478字,当前仅显示2492字,请阅读下面提示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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