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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星宇二号楼高压电击伤家电案处理情况的汇报

发表时间:2014/5/22 11:40:48

关于星宇二号楼高压电击伤家电案处理情况的汇报
    
    2003年9月30日,图们星宇2号楼的15户居民团体到图们消协投诉:9月3日晚9点多钟,本楼1、2、3号单元突然进入高于220V的高压电,约20家的家用电器被烧坏。而且有20多小时没能正常通电。出事后,居民们找到了供电公司,供电公司的工作人员到现场观察后告诉居民:是配电箱中零线端子损坏,按照图们市供电公司和图们市星宇开发公司签订的《配电设施产权、维护范围协议书》中的约定,出现的故障点处在星宇公司管区内,居民应向星宇索赔。受到损害的居民又去找图们市星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星宇公司认为依照法律规定本公司不应承担赔偿责任。让居民们找供电公司赔偿。居民们有的要找星宇公司,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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称:星宇2号楼供电设备的产权原星宇公司所有,其维护、试验故障处理等由其自行负责(协议书签订的内容)。依据全国供用电规则第七章第五十七条之规定,低压供电的以供电接户的最后支持物为分界点。因此,即使无产权协议,该故障点也应归星宇公司维护管理。
    消协认为:依据《处理办法》规定,图们供电公司应首先承担赔偿责任。因为第一,《居民家用电器损坏处理办法》是典型的保护消费者权益的法规,所规范的主体是供电企业、县级以上供电管理部门和家用电器因《处理办法》第三条规定的原因而受到损坏的居民。明确规定了赔偿的主体是供电企业。如供电企业有理由不承担责任,但却负有提供《办法》中规定的不承担赔偿责任的证据的义务。第二,《处理办法》中没有按供电设备产权所属承担赔偿责任的规定,即使供电公司与星宇公司签订的协议符合法律的规定。供电公司也只是享有向签约单位追偿的权利。第三,居民缴纳电费使用电,可视为购买的商品是电,收费的单位是供电公司。交易的双方是供电公司和用电居民。由此可以推断:居民理应向供电公司要求赔偿。
    听取消协意见后,供电公司表示:待公司集体商讨后再作决定。几天后,在消协的多次查询下,供电公司的负责人表示:供电公司不能作出赔偿。一是担心如果有了这样的开端,以后会麻烦不断;二是始终认为既然与开发商签订了《协议》,就应该按产权所属确定责任。2004年3月1日,图们市消费者协会将此案的办理情况向消费者作出书面答复,并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有关规定,建议消费者向人民法院起诉。同时,以书面形式将上述情况向市委、市政府作了汇报
    市委副书记赵龙虎看完后批示:“此事应以法律手段解决。要极大地保护好老百姓的利益。”并当面嘱咐消协秘书长:一定要尽最大努力办好此案。此后,工商局局长、消协秘书长与供电公司的领导进行了沟通,再次就《居民家用电器损坏处理办法》的相关规定阐明了消协对《规定》的理解和确定此案件的赔偿主体的理由。供电公司的领导表示:由于前期始终认为就供电设备的产权和责任与开发商之间有合同约定,加之对法律的理解不同,从而推卸了赔偿责任,决无侵害消费者权益的故意。既然事已至此,一定全力配合消协,作好保护消费者权益的工作。他们经多次研究决定:从守法、诚信和对消费者负责的角度接受消协的调解,首先承担先行赔偿责任。4月下旬,“一把手” 出差回来后马上到工商局同消协商议具体赔偿方案。4月30日,由市消协工作人员、市供电公司工作人员和家电维修人员、以及消费者代表组成的调查组以原始投诉书为基础,对15户受损害的消费者逐户逐件地进行了调查登记。5月10日,市消协、市供电公司召开商讨会,根据调查的 ……(未完,全文共2240字,当前仅显示1424字,请阅读下面提示信息。收藏《关于星宇二号楼高压电击伤家电案处理情况的汇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