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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海事局船舶登记人员管理制度

发表时间:2013/11/24 19:58:22
目录/提纲:……
二、“船舶登记人员”系指涉及船舶登记业务的人员
(一)持有有效的海事行政执法证
(四)船舶登记初审人员应为专职,并通过部海事局船舶登记培训并考试合格
(六)船舶登记初审和复审人员应通过福建海事局每年组织的知识更新培训并考试合格
六、船舶登记人员实施年度考核制度
七、船舶登记初审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为不适任:
(一)因直接责任造成船舶登记错误,导致船舶登记机关行政败诉
(二)发生船舶登记有理投诉
(三)被主管机关或上级机关通报批评
八、船舶登记复审、审批人员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为不适任:
(一))因直接责任造成船舶登记错误,导致船舶登记机关行政败诉
(二)被主管机关或上级机关通报批评
(三)所在的船舶登记机关被取消船舶登记业务权限
(四)所在的船舶登记机关被暂停船舶登记业务并整顿的
九、对年度考核评定为不适任的船舶登记人员,按《船舶登记机关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处理
……
福建海事局船舶登记人员管理制度

一、为加强船舶登记人员管理,提高船舶登记质量,依据《船舶登记机关管理办法》,制定本制度。
二、 “船舶登记人员”系指涉及船舶登记业务的人员。包括船舶登记初审人员、复审人员和审批人员。
三、各船舶登记机关必须按照《船舶登记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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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新上岗的船舶登记初审人员,应在船舶登记初审岗位上见习满三个月,经福建海事局考核合格后方可上岗;
(六)船舶登记初审和复审人员应通过福建海事局每年组织的知识更新培训并考试合格。
五、船舶登记初审人员应相对固定,因工作需要须对初审人员进行更换时,应及时将更换情况报备福建海事局。
六、船舶登记人员实施年度考核制度。每年12月20日前,各船舶登记机关应对本单位船舶登记人员船舶登记工作开展情况、参加培训情况以及廉政制度执行情况进行考核,提出年度考核意见后报福建海事局。
七、船舶登记初审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为不适任:
(一)因直接责任造成船舶登记错误,导致船舶登记机关行政败诉;
(二)发生船舶登记有理投诉;
(三)被主管机关或上级机关通报批评。
八、船舶登记复审、审批人员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为不适任:
(一))因直接责任造成船舶登记错误,导致船舶登记机关行政败诉;
(二)被主管机关或上级机关通报批评;
(三)所在的船舶登记机关被取消船舶登记业务权限;
(四)所在的船舶登记机关被暂停船舶登记业 ……(未完,全文共938字,当前仅显示596字,请阅读下面提示信息。收藏《福建海事局船舶登记人员管理制度》